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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10-29 13:13:38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16

2020年11月24日,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其主要是为了切实提升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助力脱贫攻坚,确保全县特困供养机构健康运营,若是大家对于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唐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试行)

为切实提升全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助力脱贫攻坚,确保全县特困供养机构健康运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宛民文〔2018〕28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河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2019〕16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20〕8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2019年加强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19〕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供养机构

本《细则》所指供养机构主要指乡镇敬老院和村级幸福院。其它供养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运营模式

公建公营: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

公建民营:鼓励有爱心、有资质的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乡镇公建敬老院和村公建幸福院的运营、管理。

第三章供养对象

第四条主要入住四类对象:

(一)全县特困供养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六类情形”人员;

(三)边缘易致贫户;

(四)有意向入住的其他人员,在满足辖区内特困供养人员和“六类情形”人员入住需求后有剩余床位的,方可入住,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需入住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六条所有入住人员要和供养机构双方签定入住协议。

第四章供养内容

第七条供养机构应当向入住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需要、不低于每天供养伙食标准的膳食;

(二)提供春秋季、夏季、冬季换洗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室,确保每位院民配备一床一椅一柜和其它必备物品;

(四)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确保病有所医,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提供康复理疗服务;

(五)组织开展适合院民的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生活,倡树文明风尚,提升院民爱党爱国意识;

(六)尊重少数民族饮食、生活习俗,并有针对性开展服务;

(七)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八)提供其他服务。

第五章院务管理

第八条乡镇敬老院、民营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明确供养机构法人资格,并向县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特困供养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乡镇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民政所所长兼任;村支部书记是村级幸福院第一责任人;村级幸福院院长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或有责任心的村干部、热心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五老”人员(如老教师、老干部、退役军人等)担任;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院内全面工作。

第十条乡镇敬老院、村级幸福院要分别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7人组成,由供养机构全体人员讨论推荐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公开情况;

(四)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调解处置矛盾纠纷;

(六)组织协调院民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七)处理其他院务。

第十一条各供养机构要按照服务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失能供养人员1:4、与失能供养人员1:1.5的比例配备。

第十二条(一)服务人员年龄、身体状况、岗位技能等要符合用工条件。(二)各乡镇要安排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工作。(三)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各供养机构要悬挂国旗,定期开展颂党恩、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孝善文化等活动。

第十四条供养机构要与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第六章建章立制

第十五条入住院民应当自觉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文明公约,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共同维护供养机构健康运营。

第十六条各供养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一)食堂管理制度:1.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2.明确院民伙食标准,科学制定符合季节、适宜老年人生理需求的每周食谱。3.建立食品采购、食品溯源、食品留样、食品保存加工、食堂消毒等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措施。

(二)财务管理制度:1.所有收入,包括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款物、上级部门拨款、院内生产经营性收入等均须按要求入账,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2.实行专账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制健全,所有单据、凭证和账目要规范、完备、清晰。3.每月定期向院民公布上月各项账务收支情况,接受院民监督。

(三)安全管理制度: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套各项设备设施,畅通消防疏散通道,加强工作人员消防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2.制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火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房屋安全,设备安全,医疗安全制度。3.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专干,落实门卫责任制,24小时轮流巡查值守,建立并完善巡查记录。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着力防范化解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杜绝借丧葬、医患事宜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干扰供养机构正常运营等现象发生。

(四)请销假制度:1.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院。2.规范填写请假条,明确请假起止时间、外出事由及去向、审批人意见、请假人签字或按指印,并建立请销假登记簿。3.院民未按时回院销假的,及时通知院民监护人妥善处置。4.院民私自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和未按时回院发生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事故等,由院民自行负责。

(五)卫生管理制度:1.建立卫生达标责任制,食堂、公厕、洗浴等公共区域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2.保持院内外卫生整洁,做好环境消毒,妥善处理生活垃圾。3.院民住室要保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4.做好院民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精神面貌。

(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入住人员“一人一档”台账,动态更新集中供养人员档案,归档保存院民入住和离院协议、工作人员聘用协议、值班及安全巡查记录、请销假记录、物品食品采购记录、院民健康档案等各类档案。

(七)完善工作人员职责、院民公约、绩效考核、人员学习培训等其他制度。

第七章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资金:按照《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20〕8号)落实运营等各项补贴。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特困人员入住情况建立台账,每月底向县民政局如实上报入住人员变动情况。由县民政局汇总、相关部门核查无误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每2个月拨付一次。

第十八条乡级财政资金:为保障入住特困供养对象基本权益,县级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后,运营费用不足部分由乡级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有偿服务收入:各供养机构对收住的特困供养对象以外的其他院民,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收入: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在机构内开展的生产经营性活动收入,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供养机构可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捐赠捐助: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赠捐助。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辖区内供养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供养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供养机构要自觉接受县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各乡镇供养机构运营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原则上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严禁供养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入住情况,坚决杜绝套取、截留、挪用供养资金等现象发生,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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