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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1-10-27 11:41:04来源:开化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625

2019年12月16日,开化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县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如果有开化县、柯城区、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文件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

现将《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农村低收入农户(含国有贫困农、林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县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精准扶贫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一)乡镇(办事处)、村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受益或带动低收入农户情况、加快预算执行,对项目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民宗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编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扶贫项目公开、下达项目计划、监督项目实施、配合预算执行等,对安排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审核、监督预算执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项目计划、资金文件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公开等工作,对安排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管理类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参照《开化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开农〔2019〕189号)有关要求执行。举证类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对小额信贷贴息、雨露助学计划、异地搬迁到户补助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相关政策,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主体提供举证材料经所属乡镇(办事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会同扶贫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经省批准的扶贫支出。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七条  专项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以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项目混淆记账。

第九条  原则上单个扶贫项目补助不低于10万元。

基础设施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最终审定价进行补助。按照计划文件完成建设内容的,审定价超过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计划补助金额补助,审定价低于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审定价补助。

其他产业发展类项目参照具体产业扶持政策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管理类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将资金根据计划文件中补助金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按程序拨付。举证类的,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文件拨付至有关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为压实乡镇(办事处)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扶贫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项目进度资金

项目投资概算 30 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乡镇(芹阳办)确认项目进度达到 60%(含)以上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可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预拨次数不超过两次且预拨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概算的 50%(取整到万元)。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二)项目剩余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账后,按资金文件确定的补助金额及报账申请单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预拨金额超过资金文件确定的补助金额、项目取消的、项目未能及时报账的,超拨部分由乡镇(办事处)负责收回,统一上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经审价后,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证明、审价报告等材料,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乡镇(办事处)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报账申请;乡镇(办事处)农经站(会计代理中心)对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初核;乡镇(办事处)项目主管人员对项目及申请拨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报账资料交由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办公室,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办公室对报账资料进行复核;乡镇(办事处)扶贫项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账资料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送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办事处)报送的报账资料进行审核签章;县财政局对报账资料进行书面复核。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办公室凭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的报账申请单等报账资料拨付资金。项目实施村负责报账材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报账人申请报账,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凭据和材料:

(一)扶贫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按要求据实填写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

期限等内容。    

(二)公示公告纸质材料

到村到户项目必须做到公示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规模、绩效目标、实施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或数额、资金来源、性质,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等。

在公示公告的同时,要将公示、公告单位、监督电话、联系人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三)乡镇会议纪要

乡镇集体研究由村集体自购材料、组织施工,须提供乡镇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四)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单、项目预决算及验收材料

采取承包(包清工、包工包料)方式实施的项目应提供承包合同副本或协议、承包方开具的工程款正式发票。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项目还须提供完整的招投标资料。

(五)扶贫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的票据、记账凭证

发票原件上须由相关负责人签章,发票金额、用途须与工程项目实际相符。

(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提供政府采购所需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详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需准备资料》(附件1)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项目实施规模与计划实施规模不符,且未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项目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要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上缴财政补助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虚列支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项目验收人员(含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跟踪审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行业规范执行的;

(四)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冲突的或上级政策规定有发生新的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开财农〔2018〕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需准备资料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拨审批表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

4.乡镇公告样表

5.项目验收表样表

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县纪委(监察委)、县府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审计局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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