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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1-10-25 16:03:58来源: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52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双政规〔2019〕1号),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该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可以点击咨询临沧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是《通知》全文: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权限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农户申请,经村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别予以公布。

二、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二)统一标准原则。申请新增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房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还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满足安全原则。办理宅基地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建房选址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洪灾等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迁建农房须拆旧建新,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复垦旧宅基地,否则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六)节约集约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优先使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地等非耕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本村集体经济户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同时需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确需分居立户,符合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并且原有老宅基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小于200平方米,在非城市规划区小于300平方米;

2.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

3.原房屋破旧,在城市规划区原有宅基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在非城市规划区宅基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需要新建,并与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订将老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议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原有住宅后,再申请新增宅基地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5.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6.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村组的;

7.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8.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9.选址占用基本农田的;

10.选址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内的;

11.国家公职人员;

12.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有用地需求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负责审核申请用地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分户新建宅基地要求,审查用地申请人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符合分户条件的将相关申请资料提交村委会。

(二)初审。村委会将申请新增宅基地村民的姓名、新增用地原因、拟新增用地面积、拟新增用地位置等张榜公示7天,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经初审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及公示照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乡(镇)国土所、乡(镇)规划办到拟新增宅基地地块实地进行踏勘,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出地块范围线(2000坐标),符合用地条件的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新增宅基地要求的村民资料,以季度(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单位,分批次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报请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乡(镇)国土所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报告、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现场踏勘报告(必须附近期现场照片),涉及违法用地的还应附相应查处资料,涉及城市规划区、公路控制红线、沟渠、河道、桥梁、林地等必须由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县级审批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属于市级审批的及时将相关材料转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五)审批。属县级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市级审批的,接到市级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将农户用地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再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告,并通知相关的村组,村委会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告。

(六)放样。乡(镇)国土所在接到正式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后,根据批准的范围、面积,到实地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七)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用地申请人应书面提出办证申请,由乡(镇)国土所进行实地核实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规范收费标准

农村新增宅基地的申报应当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分批组织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测定界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协商,耕地占用税由税务部门下发通知)根据实际审批进度,将相关缴费通知下发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费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农村新增宅基地涉及的主要费用如下:

(一)勘测定界费用(国测财字〔2012〕3号《测绘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云价综合〔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9〕2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和财综〔2009〕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六、严肃工作纪律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出让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双政发〔2013〕10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报清单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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