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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021-10-20 11:54:31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45

2019年10月2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长兴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如果有长兴县、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全县农村供水实际,原则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不低于1.0元/吨,非生活用水(生产及经营用水)水价不低于1.5元/吨。具体内容如下:

长兴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节约水资源,促进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单村(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涉及煤山镇、和平镇),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和非生活用水户(生产及经营用水)。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收费、全面收缴、阶梯约束、节约用水”原则,并按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收费。其中生活用水按以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核定;非生活用水(生产及经营用水)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根据全县农村供水实际,原则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不低于1.0元/吨,非生活用水(生产及经营用水)水价不低于1.5元/吨。鼓励实行阶梯水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提高。

四、农村饮用水价格由村两委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村公示,报所在乡镇(煤山镇、和平镇)审核,由所在乡镇(煤山镇、和平镇)汇总后,报县水利局备案。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煤山镇、和平镇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制定、收缴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村级供水站水费收缴制度制定及水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煤山镇、和平镇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制度,行政村一级要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的水费收缴责任,负责水费收缴、水源地保护和巡查、供水管网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六、各行政村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按月或按季抄表,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各行政村确定统一账户,用水户可以自行交纳水费;也可以由收费人员代收,存入统一账户;用水户也可以在各自水费交存账户中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时,收费人员应及时告知用水户进行预存。水费收取后,出具统一票据。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各村要利用村民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

七、对经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具体标准为3吨/每户·每月;其他特殊用水户,经核准同意可给予一定的水费减免优惠。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补。免交水费和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八、所有用水户都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农村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户的供水。

九、用水户新装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用水户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计量: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

(三)按实际生活用水量情况推算。

十、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定期对水价、水量及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十一、农村饮用水水费收取率纳入县对乡镇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水费征收不到位的,由涉及乡镇(煤山镇、和平镇)责令由村集体经济资金进行支付,并暂停对村级的财政补助。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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