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运城市农村自建房新政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2021-10-12 16:20:2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257
2021年7月13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运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于7月20日截止征集。想了解2021年运城市农村自建房新政策?来看看农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吧。
2021年运城市农村自建房新政策
1.房屋定义
《运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建设用于居住或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服务、农产品加工的房屋建筑。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其建筑活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建房图纸
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
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编制的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中的设计图;
②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③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3.建房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低层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①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②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低层房屋的设计、监理项目:
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②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4.材料选用
农村自建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施工方应当协助建房人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建房人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5.村民责任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按条例选用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的;
②未按条例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
③未按条例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房投入使用的;
④未按条例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农村自建房使用用途的;
⑤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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