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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余江区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印发

2021-10-11 10:57:29来源:余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35

2020年07月14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江区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余江区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巩固划定成果,有效解决非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问题,夯实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核心,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中国梦的坚固基石,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底线思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

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硬约束,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坚决做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占用。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定程序申请并按要求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批准,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粮食局等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退回土地使用者;验收不合格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经依法处理后,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使用预存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三、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健全区、乡、村、组四级监察网络体系,加强动态巡查和监管,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杜绝各类乱占滥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向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案件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四、强化职责分工

1.乡(镇、场)职责: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乡(镇)政府、农垦场党政主要领导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将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逐级进行分解,按照有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分场)、组、户;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及时向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报送案件情况;

2.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职责:负责日常监管,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并向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案件情况,同时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查处案件;负责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

3.区农业农村粮食局职责: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有效改善和提升耕地地力土壤生态环境,切实提高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调查与监测工作;在确保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负责稻渔综合种养、挖塘养鱼等农业产业项目占用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整改指导、验收等工作;

4.余江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5.区林业局职责:负责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整改等工作;

6.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耕地保护基金;

7.区公安分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阻挠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或突发事件调查,构成犯罪的行为,严格依法打击;

8.用地单位职责: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提高永久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质量;临时用地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五、强化责任目标考核

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农垦场,乡(镇)政府、农垦场与村委会(分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出现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取消其与自然资源内容有关的各项考评评先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区政府每年对乡(镇、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场)党政年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并作为乡(镇、场)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六、严格落实奖惩机制

(一)加强督查问责。区政府将对各乡(镇、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督查,涉及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监管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年度内出现1起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耕的,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国土所(分局)负责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出现2起以上(含2起)的,对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分管领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国土所(分局)负责人一律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对乡(镇、场)违法用地巡查执法队伍在巡查发现、接到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报告后,出现1起未及时制止或未上报的,乡(镇、场)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予以通报,国土所(分局)负责人及乡(镇、场)驻村干部诫勉谈话;出现2起以上(含2起)的,乡(镇、场)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诫勉谈话,国土所(分局)负责人及乡(镇、场)驻村干部给予警告处分,巡查执法队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3.对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按照职责分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村委会(分场)出现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乡(镇、场)按程序免去所在村委会(分场)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建立奖励机制。财政安排资金对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场)给予奖励,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专项考核前三名的乡(镇、场),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乡(镇、场)必须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考核制度,并对考核优秀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场)和农户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场)和农户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三)完善举报机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乡(镇、场)按200元/次进行奖励。区土地违法举报电话:12336,各乡(镇、场)应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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