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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附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2021-09-24 17:37:2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122

动迁困难户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认定的定义与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很多人对其上海地区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不是很了解,那么,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解答一二。

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摄图网

一、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

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主要就参照经济适用房以及的标准认定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倘若要是家庭成员人的建筑面积均都低于15平方米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上海动迁困难户。

2、人均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亦或者是拆迁分房的,但是其仍然存在居住困难情况的人,都会被认定为上海动迁困难户。

3、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当中的第二部分说明规定,倘若要是人均建筑面积还不到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可以适当的增加保障的补贴,但是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不会额外给予补贴。

二、动迁征收中居住困难户的安置补偿应如何分配?

按照上海目前的征收补偿政策,若被征收房内的户籍人员无其他房产,又或者是即使其有房但符合居住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托底保障。

通常情况下是将按照地块折算单价X22平米X托底人数与房屋价值补偿(三块砖)相比,若前者较大,则该户可以享受托底保障,增加保障补贴。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1、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2、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三、上海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设在上海市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上海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合法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内容需根据当地规定为准);

5、其他相关规定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

上海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摄图网

(二)受理窗口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四)复审结果公示

居住困难户复审结果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口核定标准的,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以上就是农交网带来的有关于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分享,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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