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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宣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16 18:18:00来源:宣威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2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易地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 号)、《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扶贫投发〔2018〕38 号)和《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扶贫公司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及核算的通知》(扶贫投发〔2018〕39 号)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是为解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含同步搬迁户)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产业扶持等所筹集的专项补助(转贷)资金。

第三条 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扶投公司”)管理拨付的各级各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部门整合资金、农发行易地搬迁贷款和市级财政筹集安排资金。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构成为:

(一)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人均补助资金 5.775 万元:

1.发改部门中央预算内资金 0.8 万元/人;

2.专项建设基金 0.5 万元/人;

3.省政府地方政府债务资金 0.975 万元/人(其中拆除奖励0.6 万元/人);

4.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 3.5 万元/人;

(二)同步搬迁户补助资金和贷款

1.建房补助资金由住建等部门整合资金安排,户均补助 1.5万元。

2.建房贷款。有贷款意愿的,可按 6 万元/户的限额通过市扶投公司申请农发行易地搬迁项目贷款。

第六条 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建房补助资金和贷款

1.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的补助资金,人均补助 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 0.8 万元/人,低成本长期贷款1.2 万元/人。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 0.6 万元(低成本长期贷款)。家庭人口 6 人以上的按 6 人计算。2016 年的搬迁户,新老政策形成的差额由市级统一筹资解决。

2.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 1.5 万元(整合住建部门农危改等资金),有贷款意愿的,可按 6 万元/户的限额通过市扶投公司申请农发行易地搬迁项目贷款。贷款本金由农户偿还,贷款利息前 3年内,农户按 2%的年利承担,其余利息由省、曲靖市、宣威市三级按 1:1:1 比例分担,从第四年起利息全部由农户自己承担。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计算,人均补助 3.175 万元(专项建设基金 0.5 万元/人,省政府地方政府债务资金 0.975 万元/人,低成本长期贷款 1.7万元/人)。家庭人口 6 人以上的按 6 人计算。原规定的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户均补助 5 万元的政策不再执行。在建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统筹发展搬迁户后续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鼓励整合涉农资金投入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

(三)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奖补资金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实际建房成本、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房成本等因素,优化调整人均建房补助标准,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易扶指挥部”)审批。

第七条 资金归集。由市扶投公司直接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拨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和农发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住建、扶贫、发改等部门整合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请拨批准后,市财政将资金统一归集到市扶投公司。市级财政筹集的易地扶贫搬迁征地费、前期费用等资金,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八条 市扶投公司对易地搬迁资金应实行分账分类核算,专项管理。乡(镇、街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纳入财政扶贫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安置房建设补助、拆除奖励和转贷资金(同步搬迁户)。

(二)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用于安置点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污、垃圾处理、教育、卫生、绿化、亮化、文体、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易地搬迁产业发展扶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前期费、征地费、拆迁补偿及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其他工程建设;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建设单位历史欠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村(居)委会办公楼建设;

(六)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行业管理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易地搬迁项目资金存储所得利息,按年度缴入市财政,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

第四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批流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包括村居委会、扶贫办或施工单位)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扶投公司和市易扶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扶投公司再将资金拨付(转贷)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或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2016 年和 2017 年补齐 2016 年任务项目的资金拨付。

(一)建房补助资金拨付。由乡(镇、街道)填报审批表(详见附件 1、附件 1-1-1、附件 1-1-2),按程序报市级审批后,市扶投公司将资金拨至乡(镇、街道),财政所通过银行批量发放到农户存折(卡)上。建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 1-1-2)须明细到享受补助的每个家庭成员,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学龄前儿童可由家长代签。家庭成员银行账号可用户主的。

(二)转贷资金拨付。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表(详见附件 1-1-4),市扶投公司一次性将资金拨到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将贷款委托当地金融机构转贷到农户账户。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按《关于拨付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农发行第二批转贷资金的通知》(宣易扶指挥部〔2018〕3 号)及其附件《关于做好农发行宣威市支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第二批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后续扶持资金拨付。2016年度项目,已签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的,在甲乙双方原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补签三方补充协议(原以乡镇政府作为甲方的)或四方补充协议(原以村委会、社区作为甲方的)。2017 年补齐任务项目,市扶投公司与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施工方签订“三方合同”(以乡镇政府作为业主的项目工程)或“四方合同”(以村委会、社区作为业主的项目工程)。由乡(镇、街道)扶贫办组织填报审批表(详见附件 1、附件 1-1-3),按程序报市级审批后,资金由市扶投公司直接拨付施工方。乡(镇、街道)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复、政府采购、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三方或四方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方和监理方资质证明、 发票等资料,工程尾款拨付还需结算、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2018 年及新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一)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的补助资金,实行统规统建的,市扶投公司可根据搬迁户与施工方签订的委托代付协议,按建设成本人均不超 2 万元的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施工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再拨付奖励资金 0.6 万元。由乡(镇、街道)扶贫办负责填报审批表(详见附件 1、附件 1-2-1、附件 1-2-2)、提供代付协议(附件2-1、附件 2-2),按程序报市级审批。

(二)同步搬迁户转贷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后续扶持资金拨付。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市扶投公司与各乡(镇、街道)、施工方签立“三方合同”(委托乡、镇政府作为业主的项目工程),乡(镇、街道)申报市级批准(详见附件 1、附件 1-2-3),资金由市扶投公司直接拨付施工方。乡(镇、街道)应提供项目方案和批复、政府采购、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三方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方和监理方资质证明、发票等资料,工程尾款拨付还需结算、审计资料。对后续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拨至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分项工程启动资金不超过分项工程投资总额的 30%,工程验收结束前,累计拨付项目资金不得超过 80%,剩余项目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按照结算价款及合同约定拨付,预留 5%的质保金。

第五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报账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资金由财政所支付的,支出资料复印件向市扶投公司报账,原件保存在财政所记账核销。资金由扶投公司支付的,支出资料原件在市扶投公司核销报账,并由乡(镇、街道)向市扶投公司提供以下报账资料:

(一)建房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1.经补助受益对象签字按手印的宣威市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补助资金兑付明细表(附 1-1-2、附件 1-2-2),要求明细到户内家庭成员名单,学龄前儿童可家长代签。家庭成员银行账号可用户主的。兑付明细表由乡(镇、街道)扶贫办主任签字审核。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分类汇总核销单。

2.代理金融机构汇划到农户的交易明细表。

3.财政所转账支票存根(存单存根)。

4.市、乡两级分别提供项目验收资料。

(二)转贷资金

1.宣威市扶投公司与农户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转贷合同;

2.宣威市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转贷合同编号统计表;

3.借款凭证;

4.代理金融机构汇划至农户的交易明细表(银行转讫章);

5.借款农户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对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应另行提供其子女或直系亲属(至少 1 人)自愿承担还款书面承诺书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6.宣威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同步搬迁户)转贷资金到户明细表。各乡(镇、街道)应制定汇总核销单。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后续扶持资金

1.经评审确认的平面规划图等;论证资料、方案、批复等;

2.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监理报告;

3.项目施工合同(三方合同、四方合同、补充协议);

4.乡(镇、街道)初验报告及结算资料;

5.项目验收报告;

6.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按合同甲方开具);发票签字人员:施工方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乡(镇)长或街道办主任。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分类汇总核销单。

7.审计报告。

第六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回收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和同步搬迁农户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

(一)2016 年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有贷款的,根据发出贷款不能收回的整改政策,农户贷款可通过贷款转补助和奖励进行消化,不能消化的通过平台公司共建消化,作为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处理。

(二)同步搬迁农户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各项目乡(镇、街道)负责逐年按时回收,汇缴至市扶投公司,再由市扶投公司统一归还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资产,产权移交市扶投公司,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由乡(镇、街道)负责。

第七章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易扶指挥部和市扶投公司等单位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申报、资金预算、农户补助清算、贷款资料核实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批复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补助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纪委监察委等有关部门,要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增加资金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监督,并确保公开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及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宣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办发〔2016〕1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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