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自建房翻建有什么要求?
2021-09-14 15:42:1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6677
2021年9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想了解2021厦门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来看看农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吧。

一、自建房翻建有什么要求?
1.新建村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
2.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新批宅基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3.对家庭人口超过6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无法取得新增宅基地的家庭,在一定前提下,允许其分户后利用旧宅基地拼户翻改建成单元式住宅;
4.设置坡屋顶,坡屋顶投影面积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的70%。坡屋顶起坡点不得高于顶层屋面0.5米,坡屋顶高度不得高于2.2米。坡屋顶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外立面应同步装修,不能为裸房,因经济受限的应采用涂料、水泥砂浆等进行基本装修,建筑风格样式应体现地方特色;
6.底层允许建设架空层作为停车位或其他使用空间,层高不得高于2.2米,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7.对批建3层的农村住宅总高度应控制在14米以内,未设置架空层的,总高度应控制在11.8米以内;对批建4层的农村住宅,总高度应控制在17米以内,未设置架空层的,总高度应控制在14.8米以内。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层高;
8.新建村民住宅均应同步设置三格化粪池,实行雨污分流。

二、宅基地退出有哪些方式?
1.无偿退出
申请公寓式村民住宅和异地新建的住房困难户或危房户,应无偿退出旧宅基地,原不动产权证书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2.依法转让
允许村民在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村民,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和保障性住房,不予批准。
3.有偿退出
鼓励农村村民本着自愿原则退出旧宅基地,按照市场评估价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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