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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全文

2021-09-14 11:02:25来源:甘洛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30

2021年5月7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

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特制定《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在新农直报系统登记注册。

3、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在银行有基本结算帐户。

(二)产业基础牢固。

1、 主导产业是本县市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鲜明;

2、有实质性农牧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3、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型专合社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质量安全、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

(五)服务功能完善。

1、入社成员原则上不低于30户,须高于本县农民合作社社均成员数,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

2、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80% ,单位成员不超过 5% ;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总量(额)的 40% 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

3、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参与农超、农校、农企或农商对接;农民增收明显,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人均纯收入高 20% 以上。

(六)质量监管严格。

1、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产品或基地认证。

(七)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核算规范,档案完整;

2、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会计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3、建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监事会负责财务内部审计,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帐户,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

6、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八)盈余分配合理。

1、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

2、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九)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核发成员出资证,产权关系明晰;

2、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十)享有良好社会声誉。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

2、没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发生,没有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

3、无土地(场地)租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选程序

 (一)推荐申报。

由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结合乡镇推荐方式。乡镇根据示范社创建内容及标准,在本辖区内对已登记备案的合作社中进行筛选,符合评选条件的合作社组织填报申报材料。乡镇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县农经站。示范社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甘洛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和真实性承诺书;

2、《甘洛县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3、《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

4、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7、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9、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专用章);

10、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

11、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用地备案、环保备案、种养循环粪肥资源化利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及农产品安全可追溯工作资料等)。

(二)考核评选。

1、成立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成立考评小组,召开考评会议,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考评。

2、实地考核:考评小组对自主申报及乡镇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逐一实地核查,按评选标准进行评选,提出实地评审意见。

3、综合评定: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实地评审意见,提出示范社的初选合格名单。

(三)公示。

对考评小组的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农业农村局行文命名“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示范社的管理办法及激励措施

1、对县级示范社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县农经站按示范社评选标准进行年检,凡符合条件的为合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2、从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推荐上报州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获得“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合作社的项目扶持和财政资金奖励。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1)示范社在申报和年检自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当年申报的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2)示范社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3)示范社逾期不按要求提供申报、年检自查材料,拒绝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不予认定示范社。

5、县级示范社评定情况纳入州级示范社推荐和专项资金分配的考核因素。

五、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甘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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