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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惠水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实施方案

2021-09-08 17:41:42来源: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29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黔府办发电〔202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做到“止住新增,消化存量”,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决定成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文旭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翟建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章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章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永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蒋国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军 县财政局局长

田贵川 县林业局局长

吴大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齐国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龙清波 县水务局局长

陈华 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局长

尹俊力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永荣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李章程、董永峰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沟通协调,制定《惠水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任务分解表》,并督导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的落实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六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执行情况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确保粮食生产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对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坚决从严查处。

四、工作内容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林业部门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将退耕还林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对于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审批绿化用地。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米。道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管理范围及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要按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严格造景造湖项目审批,严控用地标准和规模。对经过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建设且难以避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挖田造湖造景项目,应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纠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以河流、湿地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堆山造景。严禁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要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加强500亩以上坝区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持续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理整治,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要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从严核定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和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供地、用地,严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要严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地类。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确保粮食耕种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八)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清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国土“三调”等最新成果,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调查,重点摸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6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类型、面积等,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台账并督导落实。

(二)妥善处置存量。对2020年9月10日前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立即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对种植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即将或已到期的、容易处置的耕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处置。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立即整改到位。

(三)坚决制止增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对2020年9月10日后发生的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保护耕地。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耕地上农业生产活动的引导,规范耕地上作物种植活动。县林业局要合理制定生态建设目标,科学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坚决制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指导督促本领域、本行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全面梳理各自实施的项目用地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立行立改,要对照“六个严禁”具体要求,结合“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分清类型,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区域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健全镇、村、组耕地保护责任措施,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惠水县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做好对各镇(街道)和有关工作部门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新增耕“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予以全县通报、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将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

1.惠水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任务分解表

2.惠水县耕地“非农化”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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