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贵州六盘水《盘州市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11-02 11:16:03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7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114号)

20181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活力,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盘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户、承包人或新型经营主体对农村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林权等农村产权性资源依法经营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农村产权占有,不改变农村产权所有权、农村产权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产权作为抵押担保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抵押担保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保包、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产权的农户、承包人或新型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担保借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抵押担保标的,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流转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产权。

第五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开、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充分保护抵押担保标的所涉及的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盘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提供并维护农村资源融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二)负责为市农业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市住建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接入管理平台进行网络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开展的相关业务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盘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

(一)对抵押担保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发起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初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

(三)负责收集、管理抵押担保借款档案;

(四)负责向登记机关报备抵押担保登记相关资料。

第九条市农业局、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市住建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登记部门职责:

(一)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维护和更新管理平台的农村产权信息,审核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初始、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市农业局、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市住建局负责对金融机构、产权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办理条件

第十条抵押人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押担保标的应属合法产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产权证书;

(三)符合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和金融机构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抵押人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经营主体资信良好,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依法签订有农村产权流转合同,并经登记后取得《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同时应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担保: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抵押担保的。

第十三条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

(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五)合法持有的农村产权证书;

(六)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新型经营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五)合法持有的农村产权证书或《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六)以集体所有的农村产权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以企业法人或国有的农村产权资产抵押担保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或有权批准机关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材料;以共有的农权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合资合作方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借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投入、设施改造及维修费用,购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具等;

(二)从事农林牧渔发展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开发、加工、流通;

(三)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资金需求。

第四章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当以“户或宗地”为单位申请办理农权经营权抵押担保登记。

第十七条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担保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担保标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担保标的价值评估;

(四)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五)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受理抵押担保借款申请后,将抵押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抵押担保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抵押担保标的资料收集、实地核查。抵押担保标的的评估价值,按照《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确定。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标的评估价值认可一致、同意办理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应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抵押权人通过管理平台填写《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申请表》,向相关登记部门发起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相关登记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收到申请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抵押担保登记条件的,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对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二十二条相关登记部门审核抵押担保标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抵押担保标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二)抵押担保标的是否重复登记;

(三)抵押担保标的是否已流转;

(四)抵押担保标的中是否有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抵押担保的内容;

(五)抵押担保标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期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用于抵押担保的农村产权证书,由借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借款本息还清后及时归还农权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抵押担保时,农村产权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一并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期间不得改变农村产权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担保标的、更新改造等,依法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的,不得办理抵押物流转、更新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或注销抵押担保登记的,应当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抵押人出具的债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相关登记部门接收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担保变更或注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担保登记。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抵押担保登记的,由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抵押担保登记,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发放的借款,应由抵押权人依法追偿。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在抵押担保标的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就该抵押担保标的的保险金、附着物赔偿(补偿)金优先受偿。

第三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实现抵押权的约定事项时,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置抵押担保标的,并就抵押担保标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流转。抵押权人可以凭抵押人同意处置抵押担保标的的承诺书,委托原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发布该农村产权流转信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在不改变农权原始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农村产权经营人,通过所获租金等优先受偿,或由新的农村产权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二)变卖和拍卖。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定以该抵押担保标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收储。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由政府专门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储,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四)诉讼。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处置抵押担保标的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依法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担保标的时,原抵押担保标的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四条因处置抵押担保标的而获得农村产权经营权的权利人,除农村产权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外,拥有流转期间农村产权的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农村产权的用途。流转期满后。除按约定处置农村产权上的附着物等外,应无条件返还原家庭承包农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

第三十五条因处置抵押担保标的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后,原家庭承包户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的原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国家征用等特殊情况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双方未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盘州市两权抵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盘州市,隶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位于六盘水西南部,东邻普安县,南接兴义市,西连富源县、宣威市,北邻水城县。辖6街道147乡:翰林街道、亦资街道、两河街道、红果街道、胜境街道、刘官街道;双凤镇、盘关镇、柏果镇、乌蒙镇、民主镇、鸡场坪镇、竹海镇、响水镇、大山镇、新民镇、英武镇、石桥镇、丹霞镇、保田镇;普田回族乡、旧营白族彝族苗族乡、羊场布依族白族苗族乡、保基苗族彝族乡、淤泥彝族乡、普古彝族苗族乡、坪地彝族乡。面积4056平方公里,人口105.34万(2016年)。

盘州市被称为世界古银杏之乡、“煤电之都”。地貌属喀斯特地貌,以高原山地为主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中南部隆起。气候属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区,山有丹霞山、娘娘山、七指峰、八大山、老黑山等,河流有卡舍河、大河沟河、西铺河、南冲河、马草塘河、红花湾河、白块河、铜厂河等。

盘州市旅游景点有盘县大洞、普安州文庙、北门城古楼及古城垣、张道藩故居、丹霞山风景区、碧云洞、白雨洞、九间楼、妥乐古银杏、哒啦仙谷、乌蒙大草原、大洞竹海、坡上草原、七指峰省级森林公园、盘县娘娘山国家级湿地公园、八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老黑山省级森林公园等。

>>推荐: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