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收回土地的类型有哪些?收回的方式有哪些?
2021-08-26 09:12:0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652
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的发展非常重视,对于土地的管控也愈发严格的起来,国家对于一些土地经实行收回处理,下面农交网小编就针对2021年国家收回土地的类型有哪些这一问题来进行回答。
一、2021年国家收回土地的类型有哪些?
1、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国家也在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而这部分农村居民在选择有偿退出之后,将能获得丰厚的补贴,不过其原承包的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承包,而承包的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当改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很多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划分为了非农业建设用地,虽然多数地区的农村重新对土地进行了整合,但是现实中还是不乏存在有些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从而导致其非农业建设用地处于长期闲置荒芜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使用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如果土地使用期满,政府部门按照合同行驶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土地,政府部门应当行驶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
这种主要是表现在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若是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又或者是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在这些个情况下,其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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