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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1-08-20 16:22:31来源:麻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47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综合考虑全县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等因素,在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划定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养殖户的长远发展利益。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划定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麻江县境内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39个,共102.5215平方千米。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17个18.7675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1个5.6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6个77.95平方千米;文化教育区15个0.204平方千米。另外,划定8条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作为禁养区。

五、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1.已划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已划定的1000人以上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老蛇冲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

1.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

2.宣威镇、谷硐镇、龙山镇、贤昌镇、坝芒乡建成区和规划区。

(四)文化教育区

全县已建成并在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

(五)交通干线防疫区

1.原则上沪昆高铁等铁路干线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2.原则上沪昆高速公路、兰海高速公路等公路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3.原则上320国道、210国道、205省道、206省道、311省道等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禁原有畜禽养殖场扩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户不列为禁止对象,以《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黔环通〔2017〕189号)规定为准。

(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交通主干线两侧300米范围内的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如动物防疫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善,通过规范化管理能实现生物安全和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未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原则上可以保留。上级人民政府新批复的水源保护区也作为禁养区实施监管。

(三)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受理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规划、用地、备案、资金补助时,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划定后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技术审核通过后,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目录

附件2: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略,如有需要,请联系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

附件3:《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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