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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政办〔2021〕48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8 09:42:23来源: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5日

汝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2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市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的补贴标准。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2021—2023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2),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按年度将我市范围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通过“河南省农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3>”操作实施)。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五、补贴资金使用

省分配我市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在使用及拨付上,优先使用上一年度结转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发布资金使用进度。

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办〔2020〕74号)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我市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快捷支付方式并提供相关凭证),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市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机管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站、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市农机管理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以现场办理为主,同时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市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机管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市农机管理部门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若存在争议,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市政府和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在市政府网站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管理、财政两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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