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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6 16:40:50来源: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7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6日

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精神,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8号)《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2018〕31号)要求,有序组织和高效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切实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2021年6月底前,为全县调查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结合前期权籍调查情况,各乡镇选取村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村落建设规划相对整齐的行政村作为登记发证试点村先期开展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程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下步全面铺开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承前启后,分批实施。充分承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分批逐步推进的方法,妥善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与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尊重历史,公正公开。在前期权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逐宗梳理每宗地的具体情况。乡镇政府、村组认真审核、审批,对权籍及申请事项结果进行二轮公示、公告,对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整改。

(四)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规范登记发证程序,严格审核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四、职责分工

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在县农房登记领导小组带领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有关部门、村(社区)、技术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督导、通报,确保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房登记、发证过程中政策法规的解读;协调“远程签名系统”数据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对接;权籍调查部门完成“远程签名系统”权籍审核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平台审核、登簿、缮证等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完成证书发放工作;指导技术单位完成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协助乡(镇)政府筛查农房登记发证清单中,存在“拆旧复垦”类农村房屋不动产。

(三)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组织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扶贫等部门及各行政村村委相互协作、通力配合,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审核工作;调处和解决宅基地纠纷、信访矛盾;督促行政村组织村民提交登记申请,配合完成相关公示、公告及宣传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发证任务。

(四)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宗地权利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纠纷以及权利人在办理变更、继承、更名、互换等申请时的信息审核;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技术协作单位。对各乡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导入不动产登记平台权籍库,保障和协助完成各乡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数据汇交;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登记档案的组卷、归档等工作,并将各类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等文字成果、图件成果、档案卷宗扫描件、数据库等)向自然资源局移交。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3月1日前)

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试点村逐步开展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审核审批资料整理、审批资料公示、平台审核归档等工作。组织培训乡镇、村级工作人员,夯实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基础。

(二)先期试点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

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已经完成的权籍调查成果,每个乡镇选取1个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相对完善的行政村作为登记发证试点,通过试点村发证情况,进一步筛查、整改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工作程序,为下一步全面展开农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展开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10日)

在总结前期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密组织技术协作单位、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沿用原使用权审批资料,将已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不动产列为第一批登记发证范畴,将存在争议或暂时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不动产作为第二批分批组织实施,全面稳步推进,如期完成辖区内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攻坚收尾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

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完成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嵩县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六、注意事项

(一)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登记、发证。在登记申请之前,要实行村委、乡(镇)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三级会审制度,以村为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完善会审表和发证清单(详见附件)签章工作。公告期满、三级审批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审核、登簿、缮证等工作。

(二)完成审核登簿。结合登记申请情况,集中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登记时限要求完成审核、登簿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登记时限超期的情况。

(三)进行缮证、发证。审核登簿之后有序开展缮证、制档、发证工作,在发放证书过程中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进行整理,“远程签名系统”生成电子档案录入不动产登记平台后可暂不制作纸质档案。在不动产证书发放时要求:

1.证书由权利人领取,权利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可在村委见证下进行委托,由受托人领取登记证书。

2.要做好证书领取记录,权利人或受托人领取证书后进行签收(详见附件)。

3.原证书要上交自然资源局,未按要求上交的,在新证书领取后,原证书自动作废。证书发放人员要向权利人告知证书作废的情况说明。

4.在证书发放时,乡(镇)政府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再次筛查,对不符合审核、审批要求以及存在信访纠纷的可暂缓发证,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进入发证程序,确实不能解决的上报县政府进行统一研判。

(四)规范收费标准及证书发放。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洛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不动产统登〔2021〕1号)要求,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工本费收取时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统一收取上缴财政后,乡镇土地规划建设所逐批向群众发放证书。

(五)其他事项

1.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对农村房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拆旧复垦、房屋质量、建造时间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对农村房屋不动产因继承、更名、变更、转移等原因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批;筛查是否占用耕地、是否完成拆旧复耕、是否为易地搬迁等情况。

2.农村房屋不动产继承登记注意事项:证书附记栏对于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以及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注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本次未进行调查或权利人之前合法取得的证书,因房屋不动产损毁、坍塌等原因导致建筑物不存在或灭失的,原证书效力不变,不再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4.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1)可按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分割宅基地宗地后,再为各户分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经过协商不再分割或宅基地无法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人的书面协商材料确定分摊面积的,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书面协商意见未确定各自分摊面积或明确为共同共有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

5.在证书登记过程中宅基地使用面积超出用地标准的,按照原嵩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时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用地标准最大不超过200.1平方米,超出用地标准部分允许其临时使用,但需服从集体调整,并将相关情况记载在证书“附记栏”内。

6.关于不动产登记延伸乡镇设置服务窗口。按照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农房不动产基本情况,配置登记专员1—3名,要求熟悉电脑基本操作,事业心、责任心强,协助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带领下,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时间节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乡镇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最终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各乡镇登记发证数量和登记发证率进行排名,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集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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