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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1-08-09 17:55:23来源:碧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区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区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碧江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涉农资金是:

一、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蠃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区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区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17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遁服务网络工程部分),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痈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共13项资金。

二、财政涉农存量资金:1。涉农及扶贫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结余或项目完工后净结余。2。按存量资金相关规定收缴超过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涉农资金。

三、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涉农整合的扶贫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围绕《碧江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将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成立了区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设在区财政局,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扶贫办主任、区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从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区民宗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审批、资金管理、技术指导、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登记纳入整合资金的预算指标,并根据报备省财政厅及省扶贫办的涉农整合项目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调整相应的预算科目,将调整后的预算科目按批复后的项目资金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六条 扶贫、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全区脱贫攻坚规划、涉农整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区级项目库,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申报项目。同时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工作,并将评审后的涉农整合项目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相应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实施的整合项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紧密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负责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区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产业路、耕作便道等建设。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四、围绕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农村公共服务。

五、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六、其他需要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

整合资金使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项目”,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不得建设人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整合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采用转账结算,不得支付大额现金。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区级财政部门和乡级财政分局负责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是整合资金的报账主体,对项目实施及报账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流程及报账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二、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供项目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手续等相关附件资料,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签同意后,可预拨项目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余下工程款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首付款使用情况,附有效报销凭据,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

三、项目完工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可预留项目总资金的5-10%的质量保证。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按审批程序一次性退还预留的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内,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实施单位拒不整改的,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整改,并按程序和要求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报账凭据及档案管理

整合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并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报账及清算工作。

一、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涉农资金整合方案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文件

(五)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

(六)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七)项目验收报告书;

(八)项目公示公告资料;

(九)工程性涉农整合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十)100万以上的项目要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十二)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各部门负责收集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资料,所收集的档案资料应涵盖从资金整合起直至项目完工结算的全过程。装订成册的资料交整合办统一管理,作为接受监委、审计和社会监督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保质实施,对项目建设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区直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分别由乡(镇、街道)、区直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区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应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分局成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验收相关资料直接支付给供货方,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报领导小组申请验收;50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竣工资料核定的金额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类项目质保金预留按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整合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报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主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受益主体应当及时完善管护措施,及时登记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区监委、审计、发改、财政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将资金以其他名义借出、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程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和产生恶劣影响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及效益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具体考核办法由整合办制定。考核结果作为来年安排项目资金、部门评先评优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项目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并加大产业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碧江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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