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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和奖励办法(修订)

2021-08-09 17:46:01来源: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县注册登记,以生产加工经营本县农产品为主,主业突出、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产品创新、市场开拓、辐射带动能力,并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带领农户进入市场,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特色、高新、绿色”特点,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引进淘汰机制。

第四条 实施本办法的目的是培育壮大本县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威宁经济开发区和威宁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引导符合条件的县级龙头企业积极逐级申报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推进全县农业生产经营向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迈进,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并带动农户的经营模式,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积极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威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第五条 凡已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管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威宁自治县境内注册登记的,以生产、加工、经营本县农产品为主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依法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开办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经营主业突出,有一定规模。加工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经营型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从事农畜产品营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能够带动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提供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效果明显。

(四)加工型企业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指标,通过SC(食品生产许可)或其它相应质量体系认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能够做到达标排放,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七)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守法诚信经营,自律能力强,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推荐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推荐函。

(二)《威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见附件)。

(三)企业发展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增收情况、企业规模和效益、下一步打算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由企业向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七)威宁自治县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八)威宁自治县农经站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带动农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土地流转、农户名单、合同订单、工资发放清册等)

(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办公场所、基地、产品、包装、销售等),通过认证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SC、质量体系认证、商标、专利或有关奖项、荣誉证书)。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农业产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县农业产业办牵头,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按本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初步筛选出入围单位名单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审。

第九条 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筛选结果,组织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待认定龙头企业名单,并在《威宁每日新闻》、威宁广播电视台、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被认定为威宁自治县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由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予以确认,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条 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每二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在运行监测年份,被监测单位按规定向县农业产业办提供经营动态、扶持项目实施等情况,县农业产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出是否保留龙头企业资格的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格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一)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

(三)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生产、经营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

(四)经环保部门查实,环保不达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五)经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六)经营困难而停产一年以上;

(七)在所在区域内严重损害当地群众或职工利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三章 龙头企业奖励与扶持

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获得相关资格或称号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其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以上农产品交易会金奖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注册商标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获得县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农产品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2万元;获得农产品外包(或新型实用型)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对入住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或威宁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申报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推荐。

(二)龙头企业创建基地内的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优先享受购机补贴。

(三)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原料标准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争取与实施中,优先将符合项目条件的龙头企业作为扶持对象。

(四)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牧生产的副产品和剩余物为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鼓励龙头企业实施农、林、牧业废弃物再开发、再利用以及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以促进全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上述范围内各部门在项目申报时优先向龙头企业倾斜,若龙头企业在上述范围内获得贷款的,优先享受贷款贴息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等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办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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