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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紫云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2021-08-05 18:00:59来源: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10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安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紫云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目标任务

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完成确权、登记和数据汇交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确保到2021年6月底前完成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汇交60%,年底完成全部登记成果汇交国家有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抓紧对已经实地测绘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并尽快办理登记。对还未开展实地测绘的,可以采用现势性较强的高清航拍影像,通过“解析法”或利用“一站式”软件进行地籍调查,抓紧确权,尽快办理登记。

(三)自愿申请,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以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办事流程,统筹进行地籍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源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分类施策,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1.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村庄规划及生态红线等要求,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2.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1)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应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仍予以确权登记。

7.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具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户”的确认

“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要符合本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确权登记依据

1.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予登记;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登记;

4.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面积认定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5.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6.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2月28日前)

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联动,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行动全面认真开展排查。以村、组为单位,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台账为基础,扣除易地扶贫搬迁户、无房户、征地补偿异地安置户等农户,全面弄清摸实本地农户数。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排查历年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登记台帐,建立工作台账,真实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

(二)实施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

1.开展确权工作。以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测绘成果为基础,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宅基地权属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以村为单位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所辖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核实工作,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

2.开展登记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确权成果为依据,申请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收集申请材料后,转交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成果汇交阶段(2021年12月底前)

按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60%的登记成果汇交,2021年底前,完成剩余40%的登记成果汇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成立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吴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并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登记颁证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组织收取各户的权属证明材料、户籍资料,协调配合测绘单位做好地籍测量。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4.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工作经费,并确保到位。

5.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数据相关信息,对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开展分户工作。

6.县司法局:负责组织乡镇司法所调处农村宅基地纠纷

7.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公路规定退让距离。

8.县水务局: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

9.县林业局: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要求。

10.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生态环保规划,指导农村村民住房污水处理、排放。

(三)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文件精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保障确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经费,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强化督促指导。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成员部门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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