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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普定县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1-08-05 17:56:59来源: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87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抓好我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以“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

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把握确权实查关,依法确权登记。

(二)主体一致。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三)自愿申报。加强确权登记政策法规和办理程序的

宣传,提高村民自愿办证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自愿申请确权登记。

(四)阳光透明。坚持“三公开、一公正”,即调查摸

底情况公开、确权情况公开、确权审查标准公开、面积测绘和办事程序公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阳光透明。

(五)便民利民原则。工作中注意方便群众,充分保障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

(一)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空间相对位置明确。在已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成果基础上,补充完善房屋调查,满足登记要求。

(二)不动产修补测。对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建(构)筑物的权籍补测工作。

(三)更新不动产数据库。根据权属调查和修补测情况,

更新农村集体“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发证数据库。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5月底前)。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费、完成技术单位选取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10底前)。统筹安排、倒排时间,采取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方式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排查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登记台帐,真实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对排查摸底完毕的乡镇行政村,由村委、国土所统一收集上报资料,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具备发证条件。

(三)登簿发证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单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60%的登记成果汇交;2021年底前完成剩余40%的登记成果汇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特成立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周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树平 县政府经济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洪国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杨林鹰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兴龙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波县 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魏晓县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林选海 定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丁 鹏 穿洞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宇 玉秀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涛 黄桶街道办事处主任

程光禄 马官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碧磊 化处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天庆 马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兴华 白岩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明伦 坪上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家恒 鸡场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晓江 补郎乡人民政府乡长

龙全江 猴场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仕志 猫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波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工作保障

一是强化经费保障。为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将测绘费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二是技术保障。为保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原则上由确权的技术单位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修补测;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测量,延用原测绘成果资料。三是强化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员性和积极性。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联系测量单位对全县确权登记宗地进行测量,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检查、成果审核、公告及土地登记发证上报审批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竣工备案进行审查,和房屋测绘成果进行审核。

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宣传、排查摸底统计、权籍调查的初审工作;收集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户籍资料,配合测绘部门做好面积测量、确权资料的公告,审核和报件工作等;并做好违法建房户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确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检阅,资料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超占面积、是否有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等情况。

(三)登记结果首次公告。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产权明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权属调查成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形成确权登记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登簿发证。根据县政府审定结果,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确权登记情况

1.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依法继承赠与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办理。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5.对缺失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情况和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6、对缺失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7.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发证。

8.一户多宅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户者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或补办批准用地手续。

9.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况

1.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

2.因征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解决的;

4.超出批复文件规定的违章建筑物;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形成合力,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料。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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