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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1-08-04 10:46:56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459

2020年8月26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发〔2020〕23号)发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广安区府办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官盛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根据《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广市农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设计符合广安区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乡镇农技站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片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规划选址工作,接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

二、依法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把握农村建房有关规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占地建房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1.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在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如省市有新的面积标准出台,按新规执行。

2.用地建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原住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可申请迁建房屋;

(3)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房屋;

(4)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可申请扩建房屋;

(5)现有住房影响街道、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予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类别。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

(1)出售、出租、赠与他人住房后现申请宅基地的;

(2)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

(3)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4)拒不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的;

(5)其他不符合建房申请的。

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3)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4)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5)园林绿化用地;

(6)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区域;

(7)水库、堰塘、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8)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9)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10)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2.小组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申请人将村组两级组织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交至乡镇农技站。

(三)完善审核批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乡镇(街道)部门联审。农技站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签署具体意见;乡镇(街道)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审查申请农户的户籍真实性。农技站审查完毕后,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交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具体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技站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技站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四)严格用地建房过程监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技、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等部门现场踏勘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技、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等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做好放线记录,到场放线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农户建房修到正负零时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查验建房位置与批放的宅基地位置是否一致。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技、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组织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上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农技站、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片区自然资源部门)、村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财政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镇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具体牵头承担各项日常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建房审批备案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备案表)(附件7)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2.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一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

3.建立动态巡查监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农技、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等部门对农村用地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4.建立违法建房惩戒制度。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同时,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上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强化工作考核。

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和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和“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保障工作条件。

区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工作运转、配备技术装备、改善办公条件和村级协管员补助等支出;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适应工作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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