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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高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2018-09-21 11:11:04来源: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852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1839号)

2018717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和《高平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高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产生的,前身是生产队社员,社员集体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常是指常住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在该组织生产生活,依法享有该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并依法履行该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等),与该组织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民。

(一)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继承权和有偿退出权;

2.依法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源、资产;

3.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享有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资产的经营收益;

4.有选举和被选举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本组织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遵守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

3.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身份确认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身份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全方位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确认。

(三)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制定方案、入户确认、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确保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四)群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充分协商,民主决定,群众认可。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对于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其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也不确认,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该日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条件的截止时间。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社会保障情况、现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取得成员身份资格:

1.开始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时原生产队成员;

2.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

3.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须经本人申请选择随父或随母;

4.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父母再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及其子女;

7.办理过合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4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8.因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

9.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接纳为成员的;

10.因国家征收村集体土地、升学等原因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且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认定其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其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除外;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和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安置的退役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成员资格:

1.基准日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消);

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即寄居户、空挂户);

5.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定适合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对未列明的类型,也可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六、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各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各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

(一)成立机构。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小组,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发布公告。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市、乡两级的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示7天,并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七)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市、乡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三)加强协同配合。农业、组织、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同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四)严格民主程序。各村的基准日确定、《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审核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认定,原则上均须村民(代表)会议80%以上通过。

(五)规范档案材料。确保成员确认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每个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办事处)、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注:高平市,隶属于山西省晋城市。位于晋城市北部,东接陵川县,南连泽州县,西邻沁水县,北接长治县、长子县。辖3街道94乡:东城街街道、南城街街道、北城街街道,寺庄镇、河西镇、米山镇、马村镇、北诗镇、陈区镇、三甲镇、神农镇、野川镇,原村乡、建宁乡、永录乡、石末乡。面积946平方千米,人口48.49万(2010年)。

高平市地貌有河谷平川区、黄土丘陵区、中低山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气候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山有金泉山、吾神山、五龙山、首阳山、韩王山、七佛山等河流有丹河、许河、大东仓河、小东仓河、东大河、永录河等,水库有赵庄水库、釜山水库、陈区水库、杜寨水库、米山水库。

高平市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炎帝的故里,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长平之战的发生地,也是太行太岳革命老区,是“煤铁之乡”、“黄梨之乡”、“生猪之乡”、“上党梆子戏曲之乡”。旅游景点有开化寺壁画、元代姬氏民居、二郎庙金代古戏台、宋代崇明寺中佛殿、炎帝公园、七佛山森林公园、西山公园、南湖公园、高平市烈士陵园、定林寺、炎帝陵、金峰寺、二仙庙、游仙寺、长平之战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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