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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高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1-08-02 15:45:51来源: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53

2020年6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府办函〔2020〕29号),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宜宾高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高府办函〔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职,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等部门,县级相关部门及各镇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部门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规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建城管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明确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镇农业农村机构),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明确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县住建城管局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辖区内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农业农村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严明申报条件,依法严格审批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户主),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2.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以及未利用的、废弃地;

3.村民建设住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符合用地标准。省上未出台新标准之前,仍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之规定,每人20至30㎡,三人以下按三人计算,四人按四人计算,五人及五人以上按五人计算;全部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每户可增加30㎡。省上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分户后又能够解决住宅的;

5.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用地而又未结案的;

7.法律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申报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交复印件)及农房设计图要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公示照片;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6.高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与审查补充表(附件7)。

三、规范程序,依法许可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

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高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与审查补充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农业农村机构。镇农业农村机构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人民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县级有关部门、镇、村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四、切实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各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协调、畅通信息、依法履职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镇政府所在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可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依法建房意识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利用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培训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一是加强对各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各镇加强村级组织,特别是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具体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资料和流程等政策;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知宅基地申请条件、布局要求、面积标准、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等政策规定,加大预防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提高农户依法建房法制意识,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四)强化监督执法

各镇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本行政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细则、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办事指南。

各镇要在村组织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行为,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查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村级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违法占地建房和住房施工建设质量安排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及时予以制止,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对违法占地和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和执法人员,对各镇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对违法占地建房,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立案处罚后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五)强化工作考核

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高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与审查补充表

8.高县镇村宅基地巡查情况表

9.高县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10.高县村级组织宅基地协管员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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