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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2020〕10号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许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7-28 13:52:04来源: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49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许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调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结构,为稳定生猪生产创造必要条件,保障市场供应要求。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7.《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许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区划的通知》(通政办〔2019〕79号)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范围

(一)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依据《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含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考虑饮用水安全,在水井外30米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原状,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含初期雨水)和生活垃圾做到集中收集处理,不再规划新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从事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公路线路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互交以及平面交叉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六)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依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惠贾渠、孙城河、小青河、百邸沟、涡河、涡河故道、涡河故道西支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50米,其余河道不少于30米。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管理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主动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各乡镇、咸平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要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有关情况,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标准以上养殖场,已存在的规模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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