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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27 16:01:32来源:无棣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无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棣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和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和协议方式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经其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保障和安置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2.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

3.净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明晰;

4.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准备。入市主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进行规划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提出土地使用条件。

(二)制定方案。入市实施主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明确拟出让方式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入市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拟定土地出让初始价格,制定入市方案。入市方案由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入市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来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拟入市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入市初始价格、土地测绘成果、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估价报告等内容。

(三)民主决策。入市主体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对土地入市及入市方案进行研究表决,获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进土地入市工作。形成会议决议,并提出入市申请。

(四)方案审查。入市方案依次报经镇(街道)审查。重点确认拟入市地块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数据,确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时落实。审查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召开议价会,重点对入市成本、土地出让价格、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要求及有无附加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入市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联合签署审查意见。

(五)批准、公告和交易。入市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入市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在市、县级媒体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批复方案实施。

(六)成交确认及公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交易成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竞争性方式出让结果和协议出让结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示,入市主体在村集体事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公示5日且无异议的,公示期满10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土地出让价款暂存经管站双代管账户,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收益支配。入市地块成交后,入市主体须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国家、省制订出台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规定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镇(街道)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评估费、公告费等各种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土地增值收益,工业按30%(含镇级10%),商业按50%(含镇级15%)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别缴纳至县级、镇(街道)级财政,其他部分归入市主体支配。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界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内部成员不同意或村委会换届等原因,擅自撕毁合同,阻扰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

第九条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与契税相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不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税收征管统一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权登记。入市宗地分割处置要经入市主体和县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利用。

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街道)驻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及入市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7日;本办法同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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