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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21-07-23 10:15:42来源: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8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放权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其中良村镇等22个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县人民政府委托东皇街道等4个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在河道两侧、管辖范围内的饮水水源保护区、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和习水公路管理段负责对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房进行监督管理。供水、供电和通讯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供水、供电、通讯进行监督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具体审核批准工作,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在公路两侧建房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主管范围进行审核;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街道)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等涉及的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四、工作要求

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格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建房和用地的摸底调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拆除、查处完善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综合执法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置。对确实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户,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四)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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