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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1-07-22 11:38:13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088

2021年4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仪府发〔2021〕4号),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通报的宅基地用地数据,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一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各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2.统一标准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建房户人口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规定合理配套生产用房,严禁生产用房住宅化。扩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4.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水电、油气、视讯设施设备。

5.干净卫生原则。建房同步规划建设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6.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7.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自愿退还原有宅基地复垦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审批工作中,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变电线路、广电通信网络线路、水源地、气源区及输气管线、风景名胜区、遗存文化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签署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严格全过程管理

1.落实“三到场”制度。规划选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拆旧建新原则拆除旧房并复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住房建成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建房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保护、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等方面执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探索将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4.抓好建筑施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村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新建、改建住宅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应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参照城镇房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联动审批机制;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限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无缝衔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协同配合。农业农村、自规、住建、交通、水务、文广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及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五)严格问责。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风貌管控、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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