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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2021-07-22 10:10:50来源: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1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的宅基地管理,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现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桐梓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并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助推我县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

——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和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确保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不减少、空间有调整。

三、工作任务

(一)指标管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设施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用地指标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或改扩建的不受计划指标限制。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建房。

(二)申请条件及建房标准

1.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农村住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原则上修建层数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3.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4.建房要求。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间距应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地坪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独栋式建筑相邻山墙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5米。房屋整体风格风貌按照村庄规划指导意见实施,建房可参照黔北民居图集或乡村振兴居民图集标准建设。

5.人口计算。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为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填写《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农户申请进行核实审查,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委会。

2.核实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小组上报的申请后,及时将农户申请建房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将经讨论通过的《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本村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上报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批。各乡镇(街道)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将联审结果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对研究通过的农户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及时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向农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农户应出具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每季度将批准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严格审查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需通过农户申报、组级评议、村级核实、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审批意见,交由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

3.严格宅基地规划用途管制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用途管制。鼓励和引导村民到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用地限额标准重新选址建房。属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统筹规划村民住宅小区,严防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规划建设区内宅基地用地选址涉及需调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村民委员会做好土地调整工作。村民委员会协调调整不成的,要及时向各乡镇(街道)报告,以便积极帮助解决。

4.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台帐,村民改扩建住房,现有宅基地用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规定的,改扩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按照规定限额标准执行;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在不超规定限额标准条件下,可申请增加宅基地面积,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受现有宅基地面积限制,又不能拓展,改扩建难以保障基本住房功能的,村民可申请另址建房。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户一宅”原则要求,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对村民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处置,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5.加强宅基地审查报批服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部门联合审查审核机制,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便民服务质量,实现宅基地审批的高效、快捷。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和村组干部开展“三到场”工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开工前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原宅是否撤除等)。同时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代办等服务。

6.加强农村宅基地批后管理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等资料;农户建房完工后(异址新建的须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要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土地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异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登记后,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街道)要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一户一档),?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经审批的宅基地档案资料仍由县自然资源局自行管理,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凡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且还未受理的农户,按照该文件规定申报办理。

7.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对腾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置,可统筹安排给符合条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通过联营、入股等盘活宅基地的方式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制定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协作与配合,所涉及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行业规范、管理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宅基地管理联查联审工作,研究并建立各类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情况和研究会商制度,强化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的审批建议,负责宅基地管理的牵头联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指导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主要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是否符合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危房等级。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风景名胜区及其它林地管理要求。

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农户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山塘保护范围退让距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农户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公路规定的退让距离。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农户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

文体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农户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处置涉及宅基地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村民宅基地的用地审核批准,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和增减挂复垦等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加快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三到场”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强化联动督查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每季度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情况,要及时展开核查、依法处理。

(三)建立同责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组织建立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土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宅基地审批监管和使用管理责任。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依法追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桐府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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