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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十条意见(试行)(2020年12月1日)

2021-07-20 16:47:57来源: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阅读量:88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运河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十条意见

一、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各类创新平台。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上级扶持政策,按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要求予以配套。对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研发机构,在上级扶持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二、鼓励企业争取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批立项的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验收奖励。国家级项目按照企业获批扶持资金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省级项目按照企业获批扶持资金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三、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奖项。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河新区内,首次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或研究机构所级以上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每签约一家机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五、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对贷款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照市级支持额度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融资租赁费用(租息和手续费),按照市级扶持资金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贴,年补贴最高20万元,最多补助3年。(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六、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度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区级财政累计奖补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七、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对运河新区内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等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园区,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奖励20万元,每家孵化载体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园区,区级财政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八、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成功落户新区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后,在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区招商促进一部、区招商促进二部)

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股改上市。运河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企业库,在享受有关税收、土地及其他费用减免的基础上,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后备资源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改制拨付20万元、上市辅导拨付80万元、报审拨付150万元和成功上市拨付15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的(包括股改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包括股改奖励),若转板上市成功,再给予相应上市标准差额部分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部)

十、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各类平台载体每引进1名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人才,区级财政再给予市级奖补资金同等额度的一次性奖补。对于建立市级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每接收一名博士、硕士研究生(须持续工作1个月以上),分别给予接收企业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区发展服务部、区财政金融部)

本意见所涉及区内企业,为位于运河新区内,在我区注册并归属我区管辖的区属企业。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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