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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崇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8-08-20 11:21:21来源:崇阳县国土资源局阅读量:1413

中共崇阳县委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发〔20182号)

2018115

为稳步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产权办〔20173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发〔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能,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改革的资产范围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20181月,全县全面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8年,全县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到2019年,全县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集体经济总量实现明显增长,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得到显著提高。

二、稳步推进

(一)精心组织准备。(20181月至20182月)主要工作是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1.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乡(镇)干部、村(组)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并组建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和股权量化设置管理工作专班,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各乡(镇)要制定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改革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进度。村(组)广泛征求群众代表、党员、老干部意见,结合本村(组)实际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酝酿村实施方案、成员认定办法、清产核资办法和股权设置办法等,并拟定改革基准日、清产核资基准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实施方案报乡镇财政所备案。3.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培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和法律以及开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培训到组,宣传到户,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工作的积极性。

(二)规范工作流程。(20183月至20199月)主要工作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立组织、规范运营和监管。

1.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成由乡村干部、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指标,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和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阶段,要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形成专题报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并将数据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20188月底前全面完成。

2.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确需评估或群众有要求的应进行资产评估。乡(镇)要组织本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与改制村的村“两委”干部、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开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村组,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点应当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完成后,要按照权属关系,出具评估小组签字的评估报告,并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4.成员确认。县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村(组)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收养人员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确认,并张榜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20188月底前全面完成。

5.资产量化。经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的村(组),要对确认的集体净资产进行处置。对于不可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进行资产量化。

6.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等,占总股份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成员股中可以设置基本股、农(劳)龄股等。股权种类、配股对象、各股权重等应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设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7.股权管理。农民集体资产股份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由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股权登记簿,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要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股权证书和股权登记簿按全省统一文本格式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印制,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到户。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

8.建立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合作社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保障股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

9.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组织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所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要对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其成员拥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10.资产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收入预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健全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抓好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

11.资产运营。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要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区位和其它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发展路径和经营方式。要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方式防控经营风险,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

(三)坚持试点先行。(20181月至20188月)天城镇香山村、石城镇汉兴村、路口镇洋港村作为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其余乡镇各选择1个村作为县级试点村,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全县全面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提供经验。

(四)严格检查督办。(20181月至20199月)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乡(镇)综合考评。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送机制,各乡(镇)要每季度逐级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改革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不定期开展督导抽查。各级改革专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评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任务完成后,乡镇组织自查,县组织检查,整体工作完成后向上级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完善党建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工作;农办负责政策指导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民主公开工作;妇联负责维护妇女权益;公安部门配合户籍调查;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资产资源清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县工商部门负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登记服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制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县乡两级要保障工作经费,充实人员队伍,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确保改革各项措施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定期研究问题,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改革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分类推进改革。各乡(镇)要根据村(组)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对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组),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组),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三)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做到改革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有关实施方案必须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试点,然后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注意政策连续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四)规范产权交易。各乡(镇)要承担起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主体责任,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前提下,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五)调处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依法稳妥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乡村两级调解组织作用,在坚持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更多运用民主协商和调解手段,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做到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六)加强档案管理。健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改革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和影像资料及时、完整、系统整理归档,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需要报备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七)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集体资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制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上一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注:崇阳县,隶属于湖北省。位于咸宁市中部,东界通山县,南邻通城县、江西省修水县,西接湖南省临湘市,北连赤壁市、咸安区。辖8个镇4个乡:天城镇、石城镇、桂花泉镇、白霓镇、青山镇、金塘镇、路口镇、沙坪镇,铜钟乡、高枧乡、港口乡、肖岭乡。面积1968平方公里,人口53万人(2016)

崇阳县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崇阳提琴戏被评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貌属低山丘陵区,山地较多,水田较少,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说。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大幕山、大湖山、大药姑山等,河流有隽水、堰市河、虎爪河、香山河、青山河、高堤河、大市河等,水库有青山水库等。

崇阳县旅游景点有人文圣地何家岩、桂花森林公园、崇阳百泉地质公园、青山国家湿地公园、东港漂流、浪口温泉、洪下十里画廊、金沙风景区、鄂南民俗文化村、茅井原生态区、大泉洞、灌溪寺、陈寿昌烈士纪念馆、王世杰故居、米应生故居、刘景韶墓、青山崖洞堰、寿昌县苏维埃政府旧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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