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有哪些类型?解决对策是什么?
2021-06-29 18:44:4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51
《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取得和利用做出了“一户一宅”的管理规定,在现实中一户一宅难以实施,尤其是在城市化快速地区,一户多宅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一户多宅”有哪些类型?解决对策是什么?
一、“一户多宅”有哪些类型?
一户多宅可以分为没有分户的“一户多宅”、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没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三种类型。
1、没有分户的“一户多宅”
一户的户籍人口具备分户条件但没有分户,法律规定的一处宅基地面积无法满足户籍人口居住需求的情况下,该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
2、户籍意义上没有分户
“一户一宅”的“户”是按照户籍备案所说的,但是实际中不乏很多子女成家而不单立门户的情况,即在户籍登记上没有分户。
3、户籍管理和宅基地审批使用的时间不一致
户籍管理是以居住地为依托的,对于需要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农民来说,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新居住地,新宅基地下来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分户手续才算是分户,等确实分户完成,新宅基地才属于了新户主。如果新宅基地申请下来,原户没有及时办理分户手续,或者由于办理周期等原因,就会出现户籍管理和宅基地审批使用时间的不衔接,造成统计数字中“一户多宅”。
4、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
部分“一户多宅”拥有相关证书,主要是由历史性原因及管理体制缺陷所造成的。
5、没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
(1)历史客观原因
主要指不是农户有意违反国家“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出现“一户多宅”是农户自身以外的因素所致,包括:时间节点上,在国家“一户多宅”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乡镇成立土地管理部门(所)之前,形成的至今没有颁证的“一户多宅”。
(2)私自圈占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宅基地私权历史、文化水平的影响,晋江农民眼中的宅基地所有权实质上是完全的私权,至少是村庄内部的完全私权。这种私有观念导致“占有即自己”的行为,自作主张在其他宅基地、自家的承包田、村闲置土地、半耕半废土地上强行盖房,形成了“一户多宅”。
(3)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没有合法产权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单纯的宅基地转让与国家禁止宅基地转让政策相背;二是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私下进行,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三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仅有农户之间的契约;四是农房转让对象不符合法律要求,即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
二、“一户多宅”解决对策是什么?
1、区分情况确权
由于继承、私有观念、疏于监管、历史遗留等原因,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产权关系相当复杂,大部分农民拥有土地动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比例较少。解决一户多宅的锐利武器是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可以保障“一户一宅”制度的权威性,剔除不符合政策的宅基地占有,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配置提供基础。
2、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通过市场手段盘活
比如可以有序放开宅基地流转市场、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
3、没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以相对公平原则处理
对于没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在处理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宅基地占有的相对公平,二是考虑占有使用实际情况和宅基地居住功能的稳定保障意义,谨慎使用没收、收回、拆除等行政手段,考虑“法律———占有”分离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对于不合法合规的占有,不认定产权,不确权登记,不对其产权进行国家保护,在实际占有上有条件地保留实际占有居住事实,并对其违法行为支付一定“占有成本”,进而形成自愿退出的经济激励,减少个人抵触心理。
(1)无条件不能确权的独立地块和房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责令自行拆除。
(2)无条件不能确权但实际发挥居住功能或非独立地块和房屋部分,集体收回宅基地和房屋产权,并补交费用进行有偿使用。
(3)对于因历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并且实际居住使用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