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采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1-06-29 11:33:0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72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不法开发商违规建筑,导致住宅楼层建筑过高,影响相邻建筑的房屋采光权,那么究竟什么是房屋采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什么是房屋采光权?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在我们身边涉及到“采光权”问题的,主要体现在房屋间间距问题,对于房屋间距问题又会产生对房产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界限划分,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划分了这一片土地是属于的我的使用权的范围,那么我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建造房屋,理所应当。
但是房产证对土地的划分并不会按照采光问题来划分土地。因为对于采光问题仅仅通过土地划分可调节的问题,而是建筑物的高度以及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等因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