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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17:50:54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20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莒南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严格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摸清全县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整合建库、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等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临沂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9〕119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和今后发展要求,确定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和任务为:

1、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开展集体土地发证的自然村的补充调查登记发证

按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和标准,一是补充完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宅基地房屋登记档案中缺失的资料,按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但未进行房屋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开展房屋产权补充调查测量,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三是为适应今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的需要,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测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近两年拟实施增减挂项目的自然村,经镇街同意不再进行补充调查登记发证。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未开展集体土地发证的部分自然村的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

扣除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及近两年拟实施增减挂项目的自然村,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开展调查发证的自然村(含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列入拆旧区,近两年未有实施计划的自然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房地一体调查测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3、全县新建农村社区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

对经县政府批准,因实施增减挂、旧村改造等项目新建的农村社区进行房地一体调查测量,对符合安置条件,楼房规划、建设等资料齐全达到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经村委和权利人申请后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在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

1、“身份合法、依法自愿”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依法依规登记。

3、“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以村为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4、“不变不换”原则。已经依法取得载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只要已登记的权利内容没有发生变更,原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在以后办理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支持。

5、“权属争议调处”原则。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见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6、“会审公告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其他特殊事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本人申请—村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会审公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确认。确认结果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城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房屋须补办规划手续。城镇、集镇规划区外的房屋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由申请人建造的房屋证明。

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登记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不包含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已建成的房屋。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一)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的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受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合法批准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移民安置、拆迁安置、增减挂钩项目等政策性原因取得宅基地的,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可凭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建房证明等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申请确权登记。

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移民安置、拆迁安置、增减挂钩项目等已建成的房屋,依据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具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自然层高≥2.2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相关规定,3层及以上的(从地表以上的建筑层起算),施工单位出具竣工证明或申请人出具竣工情况说明和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按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3、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移民安置、拆迁安置、增减挂钩项目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项目的负责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4、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内原已登记的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实施项目前由项目业主组织收回原登记证书并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确实无法收回原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完成后,未收回的证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作废。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1、除继承、受遗赠等合法情形外,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宅基地面积超过《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超标准的面积未补办合法用地手续的,不予受理。

4、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未补办合法用地手续的,不予受理。

5、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解决或无解决结果的,不予受理。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6、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

7、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没收的,不予受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查封的,当事人申请的处分宅基地上房屋产生的登记的,不予受理。

8、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建新未拆旧的,不予受理。

10、出售房屋后再建的,不予登记。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五、技术依据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技术规程、规范开展:

1、《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 17986.2-2000);

3、《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5、《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登记函〔2019〕6号附件)。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底)

1、落实工作经费。

2、收集资料、制订方案。收集全县范围内土地、农村房屋现有调查、登记资料,制订工作方案、技术操作规范,下发文件通知,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选择专业调查队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4、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县、镇街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开展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5月底-2021年11月底)

1、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为主体,在村干部的配合下,完成村(居)内的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初步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会审公示。以村委干部为主体,在调查队伍的技术配合下,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完成村(居)内的房地调查成果的会审,会审结果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村民代表、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形成最终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3、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2年12月底)

1、成果验收。接受省、市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核验,对登记数据进行汇交。供货商肯定会关键是

2、政策研究。根据外业调查成果,梳理统一发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

3、证书发放。根据农民意愿,对通过验收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法院、住建、行政审批服务、司法、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见附件),加强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规范、开展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县登记工作的推进情况、督促考核登记工作进度和质量等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业务人员,成立技术组,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加快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召开镇(街)、涉及村组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充分发动群众,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明确职责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监理、外业调查、内业建库技术队伍,编制经费预算,筹备项目资金、成果上报;指导镇街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县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程序提供发证审核所需要的户籍登记信息。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程序提供发证审核所需要的婚姻登记信息。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镇、村两级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织好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居)委要指派专人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质量监督。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集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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