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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17:22:56来源: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区划调整方案

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包括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本次调整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区划,对于推动全县农村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源安全,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整原因

随着全县城镇规划的调整和供水格局的变化,现行《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已不适应全县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区划调整工作。

二、调整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统筹考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合理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突出农村饮用水保护,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导功能原则。在兼具有多种功能的同一水域,只要具有生活饮用水功能,无论其取水量大小,均应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冲突协调性原则。涉及跨行政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利等相关部门关于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主张,与其他涉水规划的关系,避免各涉水行政区、行业的用水矛盾。

(四)地表与地下、水域与陆域衔接性原则。地表水与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转化,密切联系,地表与地下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考虑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的特征以及与地表水的转换关系,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需以流域为单元,统一考虑、协调进行。

(五)前瞻性原则。重要河流、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的定位与划分,既要立足当前,满足现状使用功能,又要着眼长远,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既要考虑目前因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尚不发达的地区将来发展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同时考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对饮用水水源功能需求的转换和变化,为今后留出足够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既要保证水环境质量,又要综合考虑水生态系统,做到水质水量并重,水环境保护与水生态恢复相结合。

(六)可操作性原则。区划方案应力求实用可行,考虑与行政区划、监测监控站网等管理基础设施的衔接,以便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水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调整范围

(一)原《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包含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原《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的饮用水水源地有428个,其中按供水人口划分,包括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4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274个;按取水区域划分,包括水库型水源地11个、傍河取水型13个、地下水型404个。

(二)取消(废弃)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因与仕阳水库水源地、峤山水库水源地两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同一取水口取水,原农村“千吨万人”招贤镇小仕阳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峤山镇前集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不再列为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取消;因供水情况发生变化,取消(废弃)原《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中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121个。

(三)新增的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县水利部门提供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名录,与原《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对比,新增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60个(名单见附件2)。

(四)现区划方案调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区划方案调整的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367个,含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17个(贫困村41个,其中省级贫困村13个、市级贫困村2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7个(贫困村19个,其中省级贫困村6个、市级贫困村13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243个(贫困村62个,其中省级贫困村35个、市级贫困村27个);地表水型水源地25个、傍河取水型1个、地下水型341个。

四、调整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5、《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7、《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6年修订);8、《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9、《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二)相关文件及规划。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7〕6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3、《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卫监督发〔2011〕95号);4、《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8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6、《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正);8、《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9、《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实施计划>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应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11、《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9);12、《日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2015—2030年)》;13、《日照市水功能区划》;14、《日照市城市给水专项规划(2016—2030年)》。

(三)技术规范、标准。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五、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的农村饮用水环境质量负责,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把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纳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砂、取土、爆破、网箱养殖等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和破坏涵养林及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并建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应急机制。

(三)各取水单位按照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县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负责对标志设置情况进行监察。

(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五)新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六)未划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参照《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方案发布和解释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莒县农村集中(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莒政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待莒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完成后,再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区划方案由县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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