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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1-06-23 11:04:31来源:古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63

2021年4月19日,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古府办〔2021〕12号),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笫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经商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具体为长沙二四社、保安路、农广校、望城路、墨宝寺、农机厂、鹅公坝、人才公寓等公租房小区和后期新建公租房,其中:人才公寓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其余公租房由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农村教师周转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周转房、开发区(园区)职工周转房等参照公租房管理,开发区(园区)职工周转房由古蔺经开区负责管理,其他职工周转房由相应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现役军人家属、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照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由政府及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以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进行;租赁补贴是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造、购买和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型户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闲置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并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及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八条 配租对象

古蔺县城镇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古蔺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古蔺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低保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登记为古蔺县中心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2年,具体包括彰德街道彰德社区、奢香社区、商业街社区、胜蔺街社区、崇文社区、西城街社区、兰馨社区,金兰街道东新街社区、东城社区、城北社区,永乐街道永乐街社区;(2)无自有住房;(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4)低保申请住房困难家庭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2.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非古蔺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申请人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驻地(生产经营地)在古蔺县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至申请时用人单位已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账户处于缴费状态;(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4)申请人及其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在离房源地20公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1)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2)申请人及其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在古蔺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

4.特殊专业人才、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社局认定)只能申请人才公寓,且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优抚对象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售、转让、赠与自有住房办理房屋登记未超过3年(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能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医材料,不受此条限制)。

(三)因离婚失去原家庭住房或承租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超过2年的。

(四)已签订征拆安置补偿协议或获得征拆货币补偿未超过2年的。

(五)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已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如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灾搬迁等)。

(六)拥有古蔺城区其他房屋的。

(七)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摩托车以及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机动车)且未报属地乡镇(街道)备案,或属地乡镇(街道)对申报内容不予认可的。

(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企业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等)或个体工商户且未报属地乡镇(街道)备案,或属地乡镇(街道)对申报内容不予认可的。

(九)其他不予保障情形。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受理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县住建局申请;农村教师周转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周转房、开发区(园区)职工周转房等由其职工向具体管理部门申报。

(一)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公示无异议,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属地乡镇(街道)复审。

(二)复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相应社区。若有异议的,社区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若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公示无异议,经审核人签字盖章后将复审合格名单报县住建局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县住建局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复审合格名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县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定确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书面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建局申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计租,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收取。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水平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执行,其余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执行。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发改局每三年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调整确定后发布。

申请人及家庭共同成员因大病、残疾、年老、年幼等情况导致全户无劳动力且未购买职工养老保险,无力缴纳租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由承租户本人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复查审批后予以减免,减免时限为1年/次。

第十三条 对申请并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和选房排序。

第十四条 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抽签、摇号确定房屋:

(一)申请人年龄在70岁以上的。

(二)申请人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的。

(三)申请人家庭中有1—4级肢体残疾人员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

(四)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属地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采用统一格式,有效期3年。房源分配后30日内不签订合同、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在下一轮实物配租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在实物配租房源已分配结束的轮候期内,采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租赁补贴自批准的次月起向保障对象按季度发放,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月补贴额=(45㎡/60㎡—家庭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建筑面积㎡)×市场租金/㎡×90%(3人及以下户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他人员月补贴额=(45㎡/60㎡—家庭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建筑面积㎡)×市场租金/㎡×50%(3人及以下户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乡镇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下浮50%。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的受理与实施

(一)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公示无异议,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到属地乡镇(街道)复审。

(二)复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相应社区。若有异议的,社区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若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公示无异议,经审核人签字盖章后将复审合格名单报县住建局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县住建局收到乡镇(街道)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县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定确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书面告知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建局申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进行重新审核。

(四)签订协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县住建局签订《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均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底前审查确认续租资格。各乡镇(街道)、县住建局结合工作职责,于每年9月底前到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单位)查询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查档情况,对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提前3个月告知,经承租户申请予以续签;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停止。

第二十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八)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标准或已购商品房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九)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因工作原因离开古蔺,未继续在古蔺县城区就业(务工)或在古蔺县缴纳社会保险中断6个月及以上的。

(十)其他应退出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的,属地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收回,并收取超期租金,列入诚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费用解决渠道主要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属地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批准,退出时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依托社区或委托运营公司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公租房小区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公租房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等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古府办〔2018〕60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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