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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0年)

2021-06-22 13:34:20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14

2020年6月30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发布,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农函〔2020〕136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限范围

(一)禁建区范围。该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非交通标志标牌和任何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在达到使用年限或改建时,必须在禁建区以外另行选址建设。禁建区范围如下:

1.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大小漕河及其他河溪有堤防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高速公路沿线及高速互通防护栏两侧水平距离各30米范围内。

3.主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水平距离按距村道边沟(本文件所指边沟是坡脚排水沟)外缘6米、距县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1米、距省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6米、距国道公路边沟外缘各21米、距景区通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6米范围内,产城大道按国道标准执行。

4.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50米范围;水库副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50米范围。

5.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水平距离8米范围。

6.天然气长输管线5米范围内。

7.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周边安全距内。

8.按照相关规定,其他禁止新建非交通标志标牌和任何建(构)筑物的区域。

(二)限建区范围。该区域范围内原则不新建建(构)筑物,如确需新建的,经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论证在不影响安全和城乡风貌情况下,按程序报批。限建区范围如下:

1.长江河历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100—200米、赤水河历史最高洪水位河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50—100米范围。其他河溪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100—300米的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50—100米的范围;水库副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水平距离50—100米的范围;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顶以外水平距离8—10米范围;该区域建房,需县水务局签字同意后方可建设。

2.县城、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房,需经合江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3.高速公路沿线及高速互通防护栏两侧水平距离各30—500米范围;主要公路干道沿线两侧水平距离按距县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1—50米、距省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6—50米、距国道公路边沟外缘各21—50米、距景区通道公路边沟外缘各16—50米范围。该区域建房,需县交通运输局签字同意后方可建设。

4.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该区域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方可建设;镇(街道)场镇规划区内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管理。

5.园区范围内(含临港工业园区、循环产业园区)建房,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建设。

6.自然保护地内建房,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7.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建房,需经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8.按照相关规定,其他原则不新建建(构)筑物的区域。

(三)适建区范围。除上述确定的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外为适建区范围,该区域范围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持现有住房情况、户成员信息表、建房书面申请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资格审查。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街道)经发办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镇(街道)经发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实地踏勘。对资格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由镇(街道)组织镇(街道)经发办、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驻村干部及其他有关办所现场踏勘选址,选址应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符合《公路法》《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电力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留足间距;并与旅游、交通、水利、电力、能源、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镇(街道)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和有安全隐患的区域选址建房。出具现场选址意见,边界确定应征得邻户同意。

(四)核实规模。为提高农房宅基地集约度,合理利用宅基地的地下和地面空间,人均农房宅基地按如下要求:新建房屋坚持一户一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和旅游景区范围内建房按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五)联合审核。镇(街道)经发办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街道)本级相关办所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务、交通、公安、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各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高速公路、产城大道、泸合路等主要干道的新建农房要求统一设置护栏,并对风貌进行规范。镇(街道)经发办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

(六)镇(街道)审批。镇(街道)组织相关办所现场踏勘后,符合宅基地办理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镇(街道)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建立完善相关占补平衡指标台账(附件7、附件8)。涉及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根据《中共合江县委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江县扩权强镇(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委发〔2014〕44号)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县城规划区和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施工管理。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要求,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申请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按程序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动工及验收。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镇(街道)经发办、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定用地范围后方可动工建设。各镇(街道)结合农房风貌图册指导农房风貌建设,加强农房风貌的监管。

农户建房完毕后,由镇(街道)组织相关办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将原有旧宅基地拆除复耕,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十)产权登记。农房竣工后农户需提供户成员信息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原基拆建审批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权籍调查和空间测绘等资料,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部门备案。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明确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区内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县城规划区、自然保护地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镇(街道)按照有关农房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地域特色、农村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供农户选用,指导镇(街道)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江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依法负责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办所切实履职到位,健全农村宅基地基层管理体系,指导村集体完善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农房建设行为。县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二)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和不占普通耕地和普通林地等限制建设用,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高压走廊,符合公路、铁路、河流、消防等建筑控制要求。

(三)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相关派驻部门现场选址获得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及时组织本级相关办所实地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必须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

(四)属地管理,动态巡查。镇(街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落实镇(街道)域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规划引领,严格用途管制,有条件的村庄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镇(街道)**年第**批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8. **镇(街道)**年第**批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情况明细表

9.合江县域公路名称及编码

10.合江县域水库名录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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