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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0年)

2021-06-18 11:23:10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63

2020年2月2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攀枝花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本方案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攀枝花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持续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布局,促进我区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划定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养殖业发展空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类别

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确定的标准,本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养殖户、散养户标准如下:

(一)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头,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年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二)规模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头﹥肉羊≥150头,3.5万羽﹥肉鸡≥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其他畜禽按猪养殖量折算。

(三)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养殖专业户养殖量的农村家庭养殖户。

五、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金沙荷花池水源地、金沙密地水源地、金沙高粱坪水源地三个饮用水取水口)上游 3000米,下游100米,河岸两侧纵深水平距离各200米的区域内,具体边界为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矢量图边界。

原金沙大渡口水源地、金沙炳草岗水源地因水源地调整已取消,不再作为禁养区划定范围。按照禁养区划定调整要求,双龙水库、仙人湖水库及相应饮用水净化点也不再作为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大渡口街办、炳草岗街办、东华街办、弄弄坪街办、瓜子坪街办的城市建成区(不包括工业园区、攀钢厂区及现状或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区域)和银江镇建成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具体边界范围以图斑边界为准)。

2.阿署达集中居住区、沙坝村集中居住区、倮果社区集中居住区、密地村二社集中居住区、密地村六社集中居住区、密地村四社集中居住区、大湾丘村民集中居住区(攀枝花村一、二社),攀枝花村六社集中居住区、双江社区集中居住区、莲花街村民集中居住区(倮果村一社)、沙坝村五社集中居住区等其他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具体边界范围以图斑边界为准)。

原五道河集中居住区、马家湾社区集中居住区、姚家湾家属区因纳入棚改并完成搬迁,不再作为人口集中居住区划为禁养区。

3.阿署达敬老院、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及该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对现存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要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搬迁。

(二)划定方案调整后,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环保要求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家庭散养户虽不受禁养区划定的限制,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对周围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

(四)各街道(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的关停、转迁和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户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东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审批机制,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执行本方案。

(六)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点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做好对养殖场(小区)、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镇)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抽调专门人员,积极推进工作落实。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的后续工作平稳推进。

八、附则

(一)本划定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如遇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城市发展和产业规划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方案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三)自本方案印发即日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攀东府办〔2017〕55号)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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