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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6-11 17:31:09来源: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8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推进全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2020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2020年7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上年度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

三、建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原则上分别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值的1/3、1/6、1/10确定。

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做实做细困难群众的摸排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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