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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政发〔2019〕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8 18:03:07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9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任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济宁市任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做好任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和兑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4号)等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任城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范围主要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符合《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经批准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三峡工程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任城区纳入扶持范围的三峡工程移民现状人口总人数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现状人口自然变化原则上应“只减不增”,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移民户因出生、婚迁、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第四条人口变化管理

经省政府核定的2006年6月30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三峡工程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死亡的。

2.户口迁出任城区的。

3.户口迁移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4.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

5.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6.现役军人(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7.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原移民村,或户籍虽迁回移民村,但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8.已经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9.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内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或刑满释放后未迁回移民村的。

10.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移民长期失去联系,无法按时提供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所需个人信息的,暂停发放扶持资金。取得联系后,经个人申请并提供所需个人信息,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济宁市任城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符合条件的补发扶持资金,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五条核定时间及程序

在移民扶持期内,全区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各街道办事处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将人口核查和核减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移民人口核查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核查情况(如无异常情况,填写“正常”)。移民人口核减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核减原因(如迁出或死亡,应注明日期)。核查结果统计表、核减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名单进行确认后上报。

第六条人口变化的资金管理

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变化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及时妥善予以处理。对符合核减条件的对象自核查点后的下一个季度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停止发放扶持资金。结余的资金和产生的利息由区财政部门进行专户储存,统一调配。

第七条相关责任

移民人口自然变化处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对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移民人口核减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村民委员会是移民人口核查和核减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确认,签章上报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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