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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雷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8 11:37:17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雷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州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村民小组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06〕第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各级“三资”管理办公室、镇级农村财务监管中心、镇级财政结算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全市农村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村(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代理制(代理机构为本镇财政结算中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村(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机构即为财务代理机构,代理村(社)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实行会计代理制,必须坚持“一个主体”(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二个依法”(依法委托、依法记帐),“三个民主”(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不变”(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七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其他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社员)大会或成员(社员)代表会议(下称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社员)大会或者成员(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查。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会计代理的,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代理机构报备。代理机构要对预算(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并按指定用途使用,收入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房屋、铺面、牧业等资产资源的发包,必须按照“三资”管理规定,进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凡承包期超过本届任期的,合同条款上应明确规定承包金实行按届分期收款,防止寅吃卯粮,在会计核算方面,应充分考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年承包收入。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拨付的各项专款,如救济扶贫款、生态林补偿金、地力保护款、道路补助款、水利工程等,属于兑现给农户的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村集体收入或者项目单位实施的,按国库集体支付或县级财政报帐制原则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村(社) 集体筹集“一事一议”资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过半数通过,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一事一议” 筹资每年人均不得超过20元(据《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方法》粤府办〔2011〕4号规定)。取得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会签制度。村(社)发生业务开支,必须取得或自制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同时注明开支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在报销单据上签名;对所有农村财务开支报销,要实行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经济联合社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四笔会签”(如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经济联合社社长为一肩担任的,允许设定一肩担任者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两人会签;其他情形依此类推)。同时,参照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级的管理要求,做好组级财务开支“四笔会签”制度。即如果在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有党小组的,要有党小组组长(如没有则无须)、村民小组长(经济合作社社长)、理财小组组长会签(应相应成立理财小组)。

第十八条 大额支出应逐笔会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会签,会签时应填写会签表,会签表中应列会签单据张数、会签开支金额。

第十九条 审批按层级审批权限审批。审批人签名,并加具审批意见“同意支付”或“同意报销”字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开支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审批;开支5000元(含)以上的,经“三委干部”或村民(成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审批。村委会干部工资按市政府的规定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滥发奖金补贴。村委会干部的交通、通讯、医药、养老保险、会议和外出学习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支500元以下的,由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开支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理财小组组长共同审批;开支1000元(含)以上的,经村民小组干部集体讨论或村民(成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由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十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开支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工资、福利、补贴和不能使用转账结算的其他支出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业务接待费。村(社)业务接待费工作是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其开支按上年集体经济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使用额度。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具体划分为三类:(1)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8%;(2) 总收入5万元(含)以上在2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4%;(3)总收入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3%;(4)总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超过2%。接待费开支一律实行即时支付,不准在宾馆、酒家、饭店签单挂账。

第二十二条 村(社)干部报酬和补贴。除财政部门拨付的干部报酬外,有村集体经济年总收入在5万元(含)以上的,村(社)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大会过半数通过,可以每月由村(社)给予干部适当的工作报酬和补贴;由于村务需要召开会议或其他活动给予村民误工补贴的,每次(或天)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0元(不包含劳务费)。具体补贴标准由村(社)提出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旅差费。村(社)干部因公出差或开会,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雷财行〔2017〕39号关于印发《雷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再报销餐饮费,出差湛江以外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出差湛江市区及毗邻县(市)的每人每天补助60元,镇外县内50元,本镇(街)20元。附城镇、白沙镇、雷城、新城和西湖街道到市区出差或开会的,一律按本镇(街)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社员)代表会议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所有支出事项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凭据开支报销。村(社)发生支出时,属于支付个人的工资、补贴、奖金、会议补助、误工补贴等可列表发放;属于接待需要购买零星小额的农副产品、小额的劳务等开支可使用雷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现金支出凭单》入账;属于商品、劳务、工程等类支出的,应当取得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杜绝“白条”入账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社员)大会或成员(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财政所等单位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村或社只能共开设一个,严禁村开一个,社开一个),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预留银行印鉴。实行村(社)、财政结算中心“双印鉴”管理规则,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印章、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人印章、财政结算中心代理会计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备案制。村(社)必须将单位公章(村务监督委、理财小组专用章)、开支审批人所用印章以及“四笔会签” 人签名字模送呈财政结算中心备案。如无备案的,财政结算中心有权对村(社)发生的支出业务拒绝支付款项和入账。

第三十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本市各村(社)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各村(社)根据实际需要,与财政结算中心商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不超过10000元(据湛办发〔2015〕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作为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并且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备用金的,必须填写“超限额备用金用款计划书”,经财政结算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提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现金收付必须由报账员办理,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报账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结算中心和开户银行对账。报账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报账员报账。

第三十二条 正确界定结算方式。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内部往来,以及与外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和各种商品、劳务、工程支出,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方式;超过1000元(含)的除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津贴及经确认不能实行转账结算的其他开支外,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付款。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现金管理。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发生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严禁座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提取现金超过单位现金支出计划,或者申领现金未能支付完毕的,应当在月底前收回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资金拨付,指对每一笔业务支出 (包括现金支出或转账),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外,属村集体资金由镇(街)财政结算中心主任进行审批;属于财政专项支出资金(除上级另有文件规定外,如雷州市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村社区办公经费使用就按雷财行〔2018〕54号文执行)每一笔支出业务须按专项资金申请手续办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规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社)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七条 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实行分类登记,正确及时地记录、反映和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清理报废情况,确保村(社)集体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能。

第三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实行定期组织盘点清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社)集体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处置、报废等,应当按照《雷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雷府〔2015〕23号)执行。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如实入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实行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雷州市关于加快农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雷委发〔2019〕2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会计代理中心。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村(社)范围内经济组织或农户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的权限层级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村(社)对贷款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社)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八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五十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五十二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财政所接受监督。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社)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十四条 村(社)对投资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投资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投资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资产作价要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五十七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税务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现金支出凭单和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的收据。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税的经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生财政补贴收入应当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代收等非涉税收入时,使用《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购买医保、社保等使用法定统一票据。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支出应当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发票、车票、机票等);对于向个人小额开支客观上未能取得发票、车票等及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使用《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现金支出凭单》。

第六十一条 《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现金支出凭单》及农村会计代理有关凭证由雷州市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向市级财政部门领用《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雷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现金支出凭单》,设置票据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专库保管,严格领用、保存、使用、缴销手续,不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管票,负责到乡镇财政所领用、缴销票据,规范填写使用票据,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严禁出借、转让或转卖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头尾不一,无据收款,收款不入账,白条入账行为。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内容。村(社)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各种经济合同和协议、电脑数据备份。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交接。财政结算中心负责村(社)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列入保管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属于近三年度(含当年)的由中心统一保管;超过三年的,退回村(社)保管,有条件的可移交镇政府保管,但必须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会计档案由村(社)自行保管的,各村(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村(社)报帐员移交的现金日记账和财政结算中心退回的会计档案资料。财政结算中心和各村(社)都要加强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力求做到完整、连续、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牵动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查阅。除经上级机关许可的特殊情况外,单位和个人查阅会计档案,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村(社)负责人同意,财政结算中心主任批准,并在查阅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方可查阅。查档工作应当就地进行,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外借。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由村(社)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编造销毁清册,财政所或镇农村财务监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批准,交由财政结算中心、村(社)共同派人监督销毁。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粤府办〔2002〕44号)和农业部 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财政结算中心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代理记帐和会计核算工作,20日前将有关财务报表打印并送达村(社),经村(社)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理财小组)主任(小组长)签名确认后进行张榜公布。

第七十二条 完善财务公开内容。按月公开的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收支明细公布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布表、村“两委”干部及聘用人员补贴(工资)公布表、村务监督委(理财小组)工作情况及监督(理财)结果公布表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都应及时公开。

第七十三条 规范财务公开方式。按照及时、实用、有效的原则,既可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地点设置村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网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或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坚持每月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对财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应逐笔逐项公开。

第七十四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村(社)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级为民主理财小组), 下称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在民主理财监督方面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核年度预算(计划);参与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投资经营决策和债权债务管理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财务收支事项;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十六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社)成员公开。对超过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取消其资格。

第七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6月11日施行),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工作由各镇(街)组织实施。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的信访投诉、村委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七十八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益分配、债务账务核销、贷款事项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纠正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七十九条 村(社)干部、报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隐瞒收入、转移资金、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村(社)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公户的;

(二)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随意变更或者终结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动用“资产”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抵押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社)集体“资产”,在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谋取私利的;

(五)故意肢解集体资产数额和分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

(六)购置、处置集体资产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由个人私自决定以逃避监督的;

(七)以监督管理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通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擅自改变评估结果降低评估价格,违规签订承包、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和联营合同的;

(九)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村(社)集体“资产”,或者擅自代扣、划转以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提及各层级的权限、第十八条所提及的小额零星支出的数额和其他条款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由村(社)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确,并报财务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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