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规,严禁任性建房
2021-05-31 18:42: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95
日前,《鹤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引》发布实施,《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需按照这次新规执行。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适用对象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1)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成年;
(3)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
(4)符合分户条件且原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5)符合分户条件并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进行了“一户”认定。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的“一户”;
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已成年子女可视为一户;
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一户”认定(分户):
(1)申请
村民向所在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鹤山市农村“一户”认定(分户)审批表》、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初审
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表决通过后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复审。
(3)复审及公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注复审意见,提交至镇(街)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
镇(街)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签注审核意见。
宅基地分配使用实行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在一处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未超过本指引规定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一宅”。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内成员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
三、申请审批程序
审批方面,《规定》指出,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请纳入名录库:
(1)申请
村民须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涉及本指引第七条分户的村民,还须提交经镇(街)签注审核意见的《鹤山市农村“一户”认定(分户)审批表》。
(2)初审
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表决通过后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
(3)审核及公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核结果整理形成名录库。名录库成员名单在本村、组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并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镇(街)备案。
(4)公布及登记
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将名录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镇(街)将名录库成员名单录入鹤山市农村宅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用地及建设要求
建设标准:
用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标准执行;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窗檐、滴水位不计算正射投影面积,但不得超出0.2米。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4层建筑高度合计≤15米;根据功能需要,顶层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梯间和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顶层楼层面积的25%,高度<2.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