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的合法程序是什么?这5个步骤必不可少!
2021-05-31 13:36:1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497
在我国,对于闲置土地的收回是有严格的认定和执行机制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那么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的合法程序是什么?这5个步骤必不可少!
一、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为避免程序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①立案
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②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③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等待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救济途径。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⑤终止
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不动产证书,同时通知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进行了规范和限制,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设定注销登记强制执行权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在相应的司法审查中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再行注销登记。对于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强制执行,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亦不能径行强制执行,而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