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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1-05-28 10:07:26来源:开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精神,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江农[2008]215号),特制定本办法。

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开平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由市府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局、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林业局、科工商务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除可享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外,优先享受本级政府出台的其他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人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多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能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要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基本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固定的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第五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按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规模,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审核数据为准,标准共25分。企业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500万元)以上,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5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1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亿元的,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第七条 企业信用,以相关职能部门证明文件为准,标准共20分。

(一)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计5分,欠税的计0分;

(二)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三)企业上年度至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记0分;

(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及没有评定等级的计0分。

第八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共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九条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收购协议等形式形成一定利益联结机制为准。标准共35分。

(一)企业带动农户30户(或单位)计15分,达不到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30户(或单位),每增加5户(或单位),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增收达到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户均增收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第十条 企业生产基地,以提供产权证明或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标准共7分。

(一)种植企业、畜牧养殖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木材加工利用企业:应有与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种养基地和设施设备;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和生产设施;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有固定的农产品运输和贮藏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竞争力,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标准共8分

(一)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地理标志、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二)优质品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三)制订并实施标准化生产,取得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带动农户相关证明: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以上和占其所带动农户5%以上农户(20户以上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合符条件的企业,准备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报申请。

镇(街)农业和农村办公室在加具审核意见时应认真核对有关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必须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市农业局负责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勘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全面;经初审符合认定标准的,报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三)经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平市政府公众网》政务公开栏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报市政府予以确认,并授“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和竞争淘汰机制。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和服务,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限期改正或及时协助解决,维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一年两报”的信息统计汇报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收集)。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填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其中,1月15日前填报的是上年全年数据情况;7月15日前填报的是当年上半年数据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三年一审”制度。对经市联席会议审核仍然符合开平市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同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票否决”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行为的;

(六)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因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新的营业执照等更名证明材料。

市农业局负责对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并通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管理办法》(开府办[2007]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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