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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开平市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8 10:05:23来源:开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82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规划报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住宅规划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镇(街)的农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建设用地批复书》。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住宅设计应当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开平侨乡历史文化特色,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做到经济实用、就地取材、错落有致、美观大方。

鼓励村民采用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街)统一编制,并免费向村民提供。

第六条 村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建筑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单块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一半),总高度不得超过14.1米。

(三)建筑外飘根据村实际情况并结合村的乡规民约而定,但不得超过1.5米(其中建筑山墙不得外飘)。

(四)外立面按村庄规划中村庄农房建筑风貌图要求实施。

(五)室内外标高须与村的实际情况相符,原则上村内各建筑物的标高须统一。

(六)门口步级、台阶、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建设。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化粪池、贮粪池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第七条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应当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建设用地批复书》;

(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五)住宅设计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村民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批准建房的,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批准建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注销。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民住宅规划许可的后续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利用失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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