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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21-05-28 09:58:40来源: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81

第一条 为规范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推进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33号)要求,结合西乡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住所位于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授牌并颁发证书,经监测合格的由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测合格证书。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申报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连续两年不亏损。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包括农旅融合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75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经销)额1.5亿元以上,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不拖欠银行贷款的到期利息,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户(包括贫困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报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据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审计报告。

(四)人民银行及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被群体投诉并受到处罚情况的证明。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严重事故、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证明。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的企业或部门,不得申报认定为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镇(街道)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由城区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经信、文广体旅局、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议认定。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专栏或农业农村局公示栏、企业所在镇(街道)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第十三条 城区内外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西乡塘区范围内投资并已正常投产的农业企业,可直接向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部企业(投资者)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申报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申请确认为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上述确认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不需要进行第十二条(一)(二)(三)项程序。由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第十四条 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所在镇(街道)提出审查意见,报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根据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企业基本运行情况报送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从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方法是: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接受监测年份,应按照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

(二)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

(四)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议,对监测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被监测企业做出监测结论。

(五)经监测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专栏或农业农村局公示栏、企业所在镇(街道)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测合格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监测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六)西乡塘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西乡塘区农业产业化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报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的。

(四)未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

(六)环保不达标,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七)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擅自在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实并给予查处的。

(八)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被群体投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并给予查处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按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十)提供有关材料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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