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什么情况下农村妇女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2021-05-25 15:58:0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070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在多数地区都是存在的。近些年来为了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那么,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呢?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吧。
一、如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的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2、若是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什么情况下农村妇女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为例,永嘉县规定女性村民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夫妻离婚超过五年,离婚时未分得房产的一方(以法院判决书或经民政部门鉴证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可以经过村委会同意,在户籍地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2、党政干部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党政干部本人没有享受过国家任何房改政策的,其配偶可以按规定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3、若是农村妇女已出嫁但是其户口仍在原籍,男方入赘女方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若是想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话,女方可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4、年龄超过65周岁村民,无子女且确无住房或子女在本村确无住房又不符合审批条件,可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5、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大学生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住建部门或镇(街道)出具未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和宅基地建房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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