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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1-05-21 10:54:42来源:南澳县农业局阅读量:1240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汕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汕农资建〔2017〕1号)和《汕头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汕乡振组[2018]2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南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具体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机构与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加大财政预算投入,支持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党政办、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信访局有关领导和各镇(管委)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办公室人员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做好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服务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县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发挥好监督管理作用: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等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工作。

各镇(管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监管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镇(管委)分管农业、城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农办、城建办、国土所、财政所等部门的负责人。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机构,具体职责:统一组织领导本区域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为镇(管委)级交易平台顺利运行提供各方面保障;负责对进入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协调解决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重大事项;对交易的项目、程序和规则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镇(管委)级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办),是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日常协调机构,协调处理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担任,设置一位专职副主任兼任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镇(管委)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是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日常办理平台,负责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统一受理本区域村经联社资产交易项目申请并对进入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审核。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日常运作费用列入各镇(管委)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县级财政给予各镇(管委)适当补助。交易中心应结合实际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日常公开交易事项和为进入镇(管委)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和实施意见,设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平台并提供交易场所;

2.对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及业务指导,发布交易信息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和维护资产交易系统;

3.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并管理相关档案;

4.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工作职责。

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组织日常的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按《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办理。具体职责:

1.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预决算方案编制,制定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拟订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和合同文本,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4.及时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每年定期做好本组织资产资源清查工作,按要求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与保管制度

(一)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产资源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村经联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

(二)在界定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各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对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作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确保资产资源安全,不受侵占、流失。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台账包括资产、资源存量、种类、分布及经营使用情况等,文书档案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

(四)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网络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一)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进行自主评估;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有评估结果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后报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评估成立的工作小组,其人员组成要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分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债权债务核销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三类。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简称“三资”交易)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主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三)农村集体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报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执行结果应及时报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

(一)为使各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现正常化规范化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必须按照“应入尽入”原则进入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交易场所原则上设在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场所。如因实际需要,也可以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或标的物现场。

(三)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额在400万(含)以上的,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投资额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应进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确定施工主体;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进行公开协商确定施工主体。法律、法规及具体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交易时,应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监督。并且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有关民主议事制度规定进行讨论表决和公示。

七、严格执行民主议事和公示、公开制度

(一)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资产资源评估、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交易合同文本、交易会议决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都必须按相关规定落实民主议事制度,通过后方可办理。

(二)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公示制度。包括:清产核资公示、资产资源评估结果公示、固定资产报废公示、债权债务核销公示、以及资产资源交易事前事后公示。资产资源交易前,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交易合同文本、交易会议决议等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交易成功后,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也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

八、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

(一)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交易合同的管理。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一般采用统一的合同样本,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资产资源交易合同文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样本进行修改,但必须征求法律顾问、镇(管委)及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意见,已签订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管理纸质台账;并及时将已签订的合同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监管目录,建立合同管理电子台账。村经联社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签订的合同要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到期的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交易。

(二)镇(管委)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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