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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5-20 13:57:31来源: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41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汕农资建〔2017〕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潮南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监管,有利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工业用地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根据市场需求设定,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以上30年以下。出让期限届满符合约定条件的,可以续期,续期的出让年限为每次10年。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其它确需按最高法定年限出让的工业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批出让方案时专题请示批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包括公开方式和协议方式。按规定需进行公开方式出让(出租)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委托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组织实施网上公开交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

(二)未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下列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采取网上公开交易方式: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采取网上公开交易方式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

七、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八、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相关事项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九、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要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选择2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或租金水平进行评估。

十、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拟订出让(出租)方案,按程序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出让(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出租)地块的具体位置、范围、用途、面积、出让(出租)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式、交地时间、建设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党组织对拟进行出让(出租)的具体地块进行提议;

(二)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委托相关测绘部门出具出让(出租)宗地红线图;

(三)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选择2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或租金水平进行评估;

(四)村(居)“两委”会商议后,拟订出让(出租)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出让(出租)方案提交村(居)委的党员大会审议;

(六)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出让(出租)方案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布;

(七)出让(出租)方案按《汕头市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实施意见》的规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八)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持出让(出租)地块的相关材料,报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办公室)对土地情况进行初审,然后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审核。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就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情况、土地规划情况、土地权属情况、交易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九)符合公开出让(出租)条件的,由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申请进场交易;在申请进场交易的同时,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应提交出让(出租)地块的相关证件材料(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提交处置相关材料)。成交后,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应将《成交确认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备案。竞得人按规定向潮南区不动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符合协议出让(出租)条件的,由土地所有者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确认备案。受让人(承租人)按规定向潮南区不动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提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审核的相关材料清单:

(一)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申请;

(二)出让(出租)方案;

(三)当地自然资源管理所(办公室)初审意见;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出让(出租)方案的相关文书;

(五)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用地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集体所有权证、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七)村(居)委会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证明意见;

(八)“四议两公开”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九)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出具的宗地规划控制指标(或规划设计要点);

(十)评估报告书;

(十一)出让宗地红线图;

(十二)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提交相关产权(使用人)证明材料、房产测绘报告书及房产评估报告书;

(十三)其它所需材料。

十三、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成交后,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十五、农村集体旧村庄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具体参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十六、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如有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潮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潮阳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澄海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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