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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全文

2021-05-19 11:10:53来源:靖宇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95

2020年5月25日,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民合作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农经发〔2014〕10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靖宇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县级示范社,本着自愿申请、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申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凡被认定“靖宇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将优先安排财政扶持项目。

三、认定标准

1.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5)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7)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8)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1)合作社生产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其中经济作物种植单项或多项生产规模达到50亩。

(2)畜牧业养殖生猪饲养量达到300头、牛饲养量达到50头,家禽饲养量达到1万只。

(3)渔业养殖水面达到20亩。

(4)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求拥有相应的农机设备,能够满足合作社成员作业服务要求。

(5)从事上述类别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会议研究确定。

3.经济效益显著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包括现金及实物出资)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3)成员增收显著,明显高于非成员收入。

4.服务带动能力较强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具有带贫益贫作用的合作社,可以降低认定标准。

5.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标准化生产,能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原则上其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以上质量品牌认证。

(3)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中,合格率达到100%。

四、认定和监测程序

县级示范社每年认定和监测一次。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政府申报的示范社进行审核认定,对县级示范社进行动态监测。

(一)认定程序:

1.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填报《靖宇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县级示范社初选名单。

2.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并公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并开展动态监测。

4.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档、资料备案等日常工作。

5.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社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申报材料:

1.靖宇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专业合作社情况简介(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5.有土地流转的标准合同文本复印件。

6.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

(三)监测程序: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县级示范社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1.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县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   2.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示范社进行监测审核,并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   3.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进行监测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4.县级示范社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对不认真、不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的给予警告,逾期1年不参加监测的,直接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

五、有关要求:

1.对在认定、监测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2.本办法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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