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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2021-05-18 16:12:41来源: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依法可以进行承发包、出让、转让、租赁、折价入股、合作经营、合作建设、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十一)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 交易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联席会议是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疑难、复杂事项的研讨与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根据项目性质由会议召集人临时邀请的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核实项目标的的现状及权利登记状态,并明确完成交易所需履行的本部门的程序。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

第六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

(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

(三)负责建立和维护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对资产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

(四)负责建立健全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运行机制和资产交易管理制度,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五)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七)调整各级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下设镇级交易管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理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对受理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资产和交易合同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接受实时监管;

(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合同的草拟、签订等工作,并协助交易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可由交易管理机构委托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执行。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交易机构为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备性;

(二)发布交易的信息;

(三)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五)组织交易活动;

(六)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管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将交易结果动态更新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

(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十)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统一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实行“六同一”管理模式,即同一平台建设、同一交易细则、同一交易程序、同一文书格式、同一信息发布、同一监督管理。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统一使用由区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交易管理平台软件,交易信息同时接入区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发布,实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一条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分区、镇两级,集体资产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由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和进行交易监督。严禁将应整体交易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降级交易。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必须在市级交易机构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机构交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市级交易机构交易:

(一)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出让或转让项目;

(二)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的交易;

(三)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交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交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换取部分建成物业的合作交易;

(四)本辖区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产权变更的合作开发项目的交易;

(五)其他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的交易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

(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

(三)本辖区内不涉及产权变更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合作开发项目的交易;

(四)区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镇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

(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500亩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

(三)应当在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区级交易管理机构指定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交易方式。公开竞投交易可采取现场竞价、线上竞价等方式进行,但应当首选线上竞价的公开竞投方式。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

第十六条 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公开竞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公开协商交易方式立项:

(一)交易合同期限超过十年,且没有设定交易价格递增机制的;

(二)交易的意向参与人进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的。

已提交的交易申请存在上述问题的,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应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除第(二)款外经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立项;拒不整改的应做退件处理。

第六章 公开竞投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入市级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按照市级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申请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申请表》,向所属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区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指引,考虑是否同意交易。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竞投人资格进行审定,原则上不得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参与竞投,特殊情况须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立项意见,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编制交易方案,报交易服务机构初审。

(二)民主决策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派员到场见证有关民主表决程序。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合作建设项目的交易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的项目,

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同意,并经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派员到场见证民主表决程序。

(三)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正式交易申请,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审核受理

交易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同意申请”并明确承接该宗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交易方式;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服务机构保留《交易立项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申请单位也应同时在本组织(村务公开栏)范围内公布。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澄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对澄清内容进行核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期间或对相应交易信息进行澄清期间,项目中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二十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现场竞价的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

(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报名期限内可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投报名登记表》,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照交易公告中竞投人资格要求,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应及时告知竞投意向人;对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发放《书面确认书》。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按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签署《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项交易竞投。

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二)组织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和《交易规则》组织交易。竞投开始前,竞投人应填写《竞投会签到表》;竞投时,竞投人填写《竞投会报价表》,交易服务机构记录竞投情况;竞投后,交易服务机构按要求与竞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三)结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合同签订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其他竞投参与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原路退回,跨行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资料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每半年将交易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线上竞价的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

(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

参与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先登录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或关注斗门区三资交易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成为平台用户。交易项目竞价人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在规定报名期限内登录平台点击意向交易项目报名参与竞投,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报名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服务机构应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在线审核,并通过系统及时发出是否报名成功的提示。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二)组织交易

竞投意向人应在交易时限内登录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参与线上竞价。无竞投人报名、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三)交易结果确认

交易完成后,竞得人本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无特殊原因拒绝或2个工作日内没有到交易服务机构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由第二高价出价人递补为竞得人,以此类推。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服务机构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网站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合同签订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其他竞投参与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原路退回,跨行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每半年将交易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开竞投方式的竞得人按如下规则产生:

(一)按照项目的约定,竞得人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费用,取得资产经营权的: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设定最高限价,两个以上竞投人出价为最高限价的,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二)按照项目的约定,竞得人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根据竞得人提供的服务向竞得人支付相应费用的:

1. 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高于预算价(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低者得的方式成交;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设定最低限价,两个以上竞投人出价为最低限价的,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以上竞得规则不符合交易项目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立项时可同时申请指定竞得规则,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后,竞得规则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 交易公告期限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交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 天;

(二)进入区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交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天。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项目或变更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交易管理机构加具意见,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发布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公告。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交易信息错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后应及时反馈给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属实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更正公告,并及时与已成功办理报名手续的竞投人联系,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前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交易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收。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的其他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处理;竞投人未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准时到现场参加交易或违反相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资产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方式;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及竞投人资格审查标准;

(四)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退回流程及时限;

(六)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办法;

(七)竞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时限;

(八)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投交易的立项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表决签名表;

(二)交易立项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交易公告发布申请;

(三)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须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五)标的物权属的证明及四至图、现状图;

(六)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样本。

第二十七条 公开竞投交易的交易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及竞投人资格审查标准;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交易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退回流程、退回时限;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办法;

(八)竞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时限;

(九)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二)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十三)交易资产资源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十四)交易所产生税费由谁支付;

(十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第七章 公开协商交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公开协商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审核

实施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并编制交易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申请表》,并将交易方案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申请表》提交所属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区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根据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提供指引,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竞投人(或公开协商对象)资格进行审定,原则上不得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参与竞投,特殊情况须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二)民主决策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初审通过后,在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合同样本及建议竞得人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村务公告栏和村内人流密集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民主表决书》和《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报交易服务机构。公示期间有十分之一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成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继续交易,表决不通过的终止交易。

(三)结果公示

交易服务机构填写《交易结果公告》,并在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完毕后,填写《成交确认书》。

(四)合同签订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

(五)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资料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开协商方式的竞得人按如下规则产生: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或公开协商对象)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或公开协商对象)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成交,各竞投人(或公开协商对象)的综合因素由项目申请方与竞投人协商谈判后,根据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开协商的交易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类型、交易方式;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详细信息;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时限;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协商方式的交易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第八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开展审计监督,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本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四)未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公告规定的交易时间,提前3日通知理事会(村委会)成员、监督机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准时到场或通过网络见证监督。属于生产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该生产队的成员代表应到场见证监督。因未履行见证监督职责或未准时到场见证监督而影响交易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成员、监督机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有初步证据证实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反馈给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将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列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被列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期间,禁止在斗门区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斗门区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

(一)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在竞得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五)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上款第(一)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10年内(含10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因上款(二)、(三)、(四)、(五)、(六)等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从其不良行为处理完毕或履行完其应承担的责任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同一组织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报名参与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十次(含)以上的,交易管理机构应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列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或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区级交易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本区域各类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指导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交易方案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交易指导价,特殊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九章 电子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可以加盖本组织公章或电子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合同专用章实行委托代管制度,由所在镇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统一保管、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将电子合同专用章委托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代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管合同专用章的协议书一式两份;

(三)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专人代为保管,依据交易委托使用。

第四十三条 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合同专用章使用监管制度,对电子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事由、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逐项登记备案。

第十章 有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拆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串标等行为的;

(三)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控制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未按规定交易程序,擅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

(十)其他影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发现有第四十四条中第(九)款规定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扣减其当年绩效,涉事行政村当年年度考核丧失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违反规定私自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合同专用章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区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产权存在争议的,但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产交易,依照本细则执行。因历史原因,登记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资产交易,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公章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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